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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汉武、杨国福等盗窃油田物资、破坏电力设备案

案例:张汉武、杨国福等盗窃油田物资、破坏电力设备案



  【案例:张汉武、杨国福等盗窃油田物资、破坏电力设备案】 1986年 7月开始,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一厂三矿、四矿、五矿北水源等单位油井、计量间和运输公司、研究院、钻井三公司的家属管理站、汽修厂沥青厂的待用和在用变压器,夜间经常被人拆坏、盗走铜线圈。在公安机关侦破过程中,1987年 3月30日上午,让胡路区庆寨乡农民李春江之妻于娟到让胡路公安分局反映,她家来了两个陌生人,夜间经常外出,行迹可疑。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立即派人到于娟家查看,发现两个身份不明的人携带的工具袋里有螺丝刀和手钳等工具,经进一步询问和调查表明,张汉武、杨国福、孙民、张树民均系无职业、无定居的流窜犯。1986年 7月流入大庆市后,他们昼伏夜出,结伙大肆盗窃、破坏变压器33台,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3513.94元。1988年9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汉武伙同其他罪犯,盗窃变压器25台,价值18034.15元,破坏变压器3台,价值4976.42元,总计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010.57元,依法判处张汉武盗窃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破坏电力设备罪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杨国福伙同其他罪犯,盗窃变压器22台,价值15922.50元,破坏变压器3台,价值4368元。总计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290.50元,依法判处杨国福盗窃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破坏电力设备罪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孙民参与盗窃变压器8台,价值5821.89元,破坏变压器1台,价值1375.09元,总计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196.98元, 依法判处孙犯盗窃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张树民参与盗窃变压器8台,价值5821.89元,破坏变压器1台,价值1375.09元,总计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196.98元,依法判处张犯盗窃罪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罪犯李春江参与盗窃变压器3台,价值2732元,破坏变压器 台,价值766.67元,总计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98.67元,依法判处李犯盗窃罪有期徒刑6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理,核准张汉武、杨国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8年12月28日,市中级法院召开宣判大会,对盗窃、破坏电力设备首犯张汉武、主犯杨国福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