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大庆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与旅大警备区买卖汽车配件债务纠纷案
案例:大庆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与旅大警备区买卖汽车配件债务纠纷案
【案例:大庆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与旅大警备区买卖汽车配件债务纠纷案】 1984年 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81501部队(即旅大警备区)成立了“云丰”公司,为筹建运输大队,于1985年8月持该部队介绍信和帐号与大庆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签订了购买“罗曼”汽车配件协议,总价款84万余元,已提货81万余元。按协议规定,1986年3 月底前付款一部分,其余部分 6月底全部付清,直到1986年底货款分文未付。为此,运输公司多次派人催要,旅大警备区也未付款。因此,原告于1987年 4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索回货款、利息及催款人差旅费。为便于就地审理此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交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立案后,在向该部队送达诉状时遭到拒绝。其理由是:签订此协议的是该部下属企业“云丰”公司负责人,买回的配件归他们使用,现在该公司已撤销,没钱还债,应退件顶债。对此,承办人 4次赴大连向该部队领导宣讲法律、政策,仍拒收诉状。为此,审判人员又专程去沈阳军区汇报,沈阳军区派军事法院的人员热情接待,听完汇报,表示支持该院依法审理此案。为此,曾 3次打电话要求 81501部队无条件的接受诉状,参加诉讼活动。但该部队仍以不是被告为由拒收诉状。后来,该院曾 5次用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诉状,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了该部队在大连中山区银行的帐户,在最后 1次邮寄送达中明确指出,若拒不出庭应诉,将根据法律规定,缺席判决此案,慑于法律的威力,该部队于1988年9月5日才派出了委托代理人来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应诉。 9月14日,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经过庭审,查明了案情,分清了是非责任,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下,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收回了80万元货款,为运输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生产提供了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