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体制改革
财政体制改革
【财政体制改革】 1988年,市财政局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初步改革,在各区建立区一级财政机构,对各区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收支挂钩,定额补贴,超收节支留用,一定三年不变”的办法。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等14项税款以及除中直、省直企业以外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6个税种全部划给区政府管理,作为各区的固定收入。
市财政局简政放权以后,调动了各区政府积极发展生产、扩大财源的积极性,改变了过去区一级财政当家不理财的局面。区财政由单纯财务收支转变为财政综合管理,成为经营管理部门,加强了微观搞活的职能。市财政局也由纷繁的业务管理转变为服务、指导、监督,进行宏观控制。
1988年,各区建立区一级财政后,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区级财政收入计划为1557.3万元,实际完成 3287.5万元,超额完成1730.2万元,完成计划的 211.1%。其中,萨尔图区实际完成1544.5万元,完成计划的170%;龙凤区实际完成913万元,完成计划的 280%;大同区实际完成254万元,完成计划的266%;红岗区实际完成174万元,完成计划的252%;让胡路区实际完成402万元,完成计划的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