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法规

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城市
               规划设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1988】2号
                   1988年1月12日
  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规划设计管理体制的改革,调动城市规划设计人员的积极性, 提高城市规划设计的质量, 根据黑龙江省建委、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1987]黑建规字第7号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黑龙江省建委颁发的【1987】黑建规便字第 2号文《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暂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以下简称说明)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市自1988年起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
  城市规划管理费是预算外资金,由市建委代收后统一交市财政局。城市规划管理费全部用于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开支。
  根据我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参照说明规定的标准,规划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建设用地规划勘察管理费:0.5元/平方米。
  二、建筑工程规划勘察管理费:
  (一)由市规划部门编制详细规划的建筑工程,按说明规定的下限或中限收取。即:
  1、工业与公建:1.5元/㎡;
  2、民用建筑:1.3元/㎡;
  3、个人建房:2.0元/㎡;
  4、其它建筑:0.6元/㎡;
  (二)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编制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按说明规定的 20%收取。即:
  1、工业与公建:0.3元/㎡;
  2、民用建筑:0.26元/㎡;
  3、其它建筑:0.12元/㎡。
  三、从1988年1月1日开始,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许可证(包括1987年的跨年工程)前,一律向市建委缴纳建设用地规划勘察管理费和建筑工程规划勘察管理费。
  附件一: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暂行办法
  附件二: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暂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规划设计管理体制的改革,充分调动规划设计研究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开创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并应逐步过渡为完全企业化,实行自负盈亏。
  第三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咨询等技术业务工作,均实行收费办法。
  第四条 城市(市、县、镇)政府委托给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的任务,所需规划设计费及咨询费,由当地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城市建设经费或地方财政拨款中支出。
  第五条 规划设计单位与委托任务单位双方要签定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技术经济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有国家和省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规划设计研究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承担外省区的规划设计,按照外省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外省区无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总体规划收费标准
  第八条 城市(含县城、建制镇)总体规划收费标准,按城市人口规模和规划用地面积收费。



  第九条 总体规划的内容和深度要求,按原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 492号《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修改原城市总体规划收费标准:
  ①城市因发展变化,原总体规划需要局部修改时,其收费标准根据修订的内容、范围、深度、工作量大小,按其原总体规划收费标准的20%一40%收取。具体取值酌情商定。
  ②县城因拟建市,需要按城市的规划标准修订原总体规划,其收费按原总体规划收费标准60%计取;如仅属局部修改,其收费标准按①款办理。
                第三章 分区规划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按规划区,每平方公里2万元,以此数为准,系数为1,按不同地区和面积加以调整。



             第四章 小区和详细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承担小区规划布置在 3公顷以上,新区每公顷收取设计费用500元,旧区收800元,竖向规划设计按每公顷 250元收费,但小区内的管线、绿化、土方等不论大小均按概算的1.5%收取费用。
               生活居住用地详细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单位:元/公顷



  第十三条 一条街、沿街并包括街坊的详细规划设计,其收费比照第十二条“居住区、居住小区详细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并乘以1.1系数计取。
  第十四条 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的总图布置(即总平面设计)以及工厂生活福利区的总图布置,其收费比照第十二条“居住区、居住小区详细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计取。
  第十五条 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小游园的详细规划设计,其收费按第十二条“居住区、居住小区详细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风景区规划收费标准,比照第十一条“城市分区规划收费标准”收费;风景区内部的公园等详细规划设计的收费比照第十五条。
           第五章 其它有关城市规划工作方面的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 城市(含县城)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建筑工程和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中,工程技术人员多次深入现场进行勘察测量、规划部署、审查图纸、选址定位、给定座标和标高,以及在施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规划管理工作,大中城市由于规划和勘测部门分设,可将上述工作分解为城市规划设计、勘察测量等工作项目,按分解的项目进行收费。小城市由于规划与勘察没有分设,规划工作难于分解,可采取统一综合性收费办法,其标准和幅度由规划城建、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八条 制做规划模型收费标准
  制做规划模型,按每工日30—40元收费,所需材料另计。或者按下表计取收费:



  第十九条 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经济区规划,参与工程项目的选址前期工作、可行性规划、调研、培训、咨询等技术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承担完成的工作量或直接按工作人员工日值收费:高级工程师每工日45元,工程师每工日35元,助理工程师每工日25元,技术员和其他工程人员每工日20元,工作差旅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规划设计单位向委托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规定增加的部分,另计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暂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黑龙江规便字【1987】第2号
  各市、行署、县建委、城市规划局(处、办)、城建局(处、办):
  经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共同努力,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暂行办法》,希各城市规划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现将《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需要说明的通知如下:
  1、原文第十七条,须与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商定收费标准。
  要注意将该建设用地的规划勘测费用的概念区别于土地部门的土地管理收费,更不能叫做土地使用费。
  2、根据全省各城市和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的规划勘测的具体情况, 综合各地标准,提供如下参考性收费幅度:
  ①建设用地0.4~0.5元/㎡
  ②建设工程:工业与公建1.5~1.8元/㎡
        民用建筑1.3~1.5元/㎡
        个人建房1.8~2.2元/㎡
        其它建设0.5~O.7元/㎡
  均以建筑面积计取收费。临时占地和建筑与上同。
  3、我省尚有少数县城,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尚未统一, 如县建委管规划编制,县城所在地镇政府进行规划审批等, 此类情况没有统一归口、 集中到县建委之前,暂不要执行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