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防办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报告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防办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报告的通知
庆政发[1988]5号
1988年2月6日
市政府同意市人防办《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报告》,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报告
市政府:
1985年以来,国家人防委、财政部,省人防委、财政厅、物价局相继联合作出人防工程使用收费的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防工程有偿使用的规定,推动我市人防平战结合工作的深入开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的人防工程从1988年 1月1日起开始实行使用收费。 收费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均按《黑龙江省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具体规定》和《黑龙江省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二、收费率。鉴于我市人防工程现状多属二类,而大部分又是作为储存菜果使用,因此,收费率可参照《黑龙江省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具体规定》中的二类标准收取。
三、收费范围。凡是目前在档的并且使用的人防工程均应收费。按黑人防联字 【1985】1号文件规定可减免使用费的,要经市人防办审核批准,方能减免。
四、管理权限。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采用省统一颁发的《人防工程使用费专用收据》。各厂、公司、院校的收费工作,由各单位人防工程管理部门(一般指武装部)负责收取;区直属机关的收费,由区人防办收取。各单位每年要向市人防办缴纳一次(户头设在市财政局)收取的资金,限于6月30日前缴纳完毕,越期不交者,按日缴纳1‰的滞纳金。下半年的使用费打入下年度收取。市区两级人防办负责督促检查。
五、经费分配和使用。按照黑人防发【1987】2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于各单位收取工程使用费的总额,做如下分配:
(一) 向省上交10%。
(二) 市人防办留50%。
(三) 区人防办留15%。
(四) 承担收费任务的各单位人防工程管理部门留25%。
各级提留的资金,按如下比例使用:
50%用于人防事业建设;
30%用于人防集体福利;
20%用于人防奖励基金。
对收取的工程使用费,要加强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做到先收后用。每年全额上缴后,再由市人防办下拨方能使用,不得坐收坐支,滥收滥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全市各单位执行。
大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98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