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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的通知



                 庆政发【1988】41号
                   1988年9月22日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3国土〔籍〕字第67号《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黑土籍〔1988〕第35号《关于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省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厅联合签发的黑土联〔1988〕第78号《关于下发<城镇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费收缴管理办法>的联合通知》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全国土地登记规则》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的目的和任务
  城镇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工作包括:土地使用权申报、权属调查(含确定使用权)、地籍测量(含各种图件的印制)、评等定级、登记发证等项工作。其目的是,查清并确认城镇和工矿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建立地籍档案,以加强土地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并为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开征土地使用税提供依据。
  任务是,凡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及独立于城镇以外的工矿等用地,都要以宗地为单位由土地使用者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申报,然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权属调查、地籍测量、评等定级、登记发证等项工作。
  土地使用权申报是地籍调查登记中的第一项工作,今年年末要完成这项工作。土地使用者申报后,暂按申报材料,发给《土地申报证明》,做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依据,待调查、确权、测量、登记等项工作完成后,再正式签发《土地使用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的范围
  (一)使用城镇建成区内的土地,包括工人镇、中心村、居民村和建制镇的土地;
  (二)城镇范围以外的工矿及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石油和石油化工的工厂、井、站、库、队、各种管线及驻大庆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场、队等建设用地。
  不包括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国有土地和各项临时用地。
  三、土地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承办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大庆市城市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王汉民担任,副组长和成员由省、市、区、石油管理局、石油化工总厂有关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土地局副局长关励方担任。办公室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这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主管区长负责,土地管理科具体组织。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电话62288。
  四、申报材料
  土地使用者首先到所在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科索取并填报《土地登记申请书》,同时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和1:500—1:2000的宗地图。
  权属证明文件是指历届各级人民政府签发的土地使用证件或土地审批文件。如无上述文件,土地使用者要详细写明土地来源情况报告,待权属调查时,具体落实。
  宗地图,即每宗地绘制一张图。宗地概念为,凡被界址线所封闭,由土地使用者使用的一块地,为一宗地。一个土地使用者可能使用一宗或多宗地,也可能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凡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由各土地使用者分别申报各自使用部分。
  五、几个有关问题
  (一)土地使用者,是指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申报只能由土地使用者申报,不能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代替申报。
  (二)申报时间,各土地使用者要在1988年12月15日前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科进行申报。逾期不报的,每拖延1天,加收应缴纳的调查登记费 2%的滞纳金。因不申报造成漏税的,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土地使用有纠纷的地段,按实际使用范围进行申报,并加以说明,待确定使用权时给予处理。
  (四)土地使用者所提交的宗地图,比例尺要准确,必须能说明宗地的界址、边长、面积、四邻关系和距离等情况,如果没有任何图件,可自行组织勘测丈量。
  (五)租用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申报,应由房屋产权所有者进行申报,如果产权所有者不在本市,可由租用者申报。
  (六)各区土地管理科,在申报工作完成后,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以下成果: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宗地图和以宗地图编绘的地籍草图;
  3、权属证明文件;
  4、土地申报证明的存根;
  5、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6、申报工作总结。
  六、经 费
  根据省土地局,物价局和财政厅联合签发的黑土联〔1988〕第78号文件的规定,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工作所需费用,由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按用地面积收取一次性费用的办法解决。土地使用者在进行申报的同时,向所在区土地管理科缴纳调查登记费。收费标准分两个档次:
  (一)各级政府的党政机关、学校、公共福利事业、社会福利事业,每平方米收取5分;
  (二)其他单位或个人,每平方米一律收取1角。
  调查登记费专款专用,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各区收缴的这项费用,区政府留用8%,其余上缴市土地管理局财务,由市土地局上缴省土地局 20%,所余存入市财政局预算外专用帐户,根据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工作任务有计划地支用。
  调查登记费使用范围:
  1、土地申报、权属调查;
  2、地籍测量、编绘印刷地籍图表;
  3、评等定级、土地登记;
  4、仪器、设备的购置;
  5、技术培训和专业会议;
  6、调查人员的劳保、补助和工资;
  7、对有成绩人员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