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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对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收 缴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对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收
缴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结合民用建筑
             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对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收缴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
                 庆政发【1988】48号
                   1988年11月1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对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收缴建设费的规定》,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
             防空地下室和对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收缴建设费的规定
  根据国家人防委〔1984〕9号文件、 国家城建部〔1988〕城防字第 4号文件、黑人防委字〔1987〕3号、黑财预字〔1987〕2号文件和黑政发〔1988〕77号关于“一、二、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 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城市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中央和地方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部队,在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新建的九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 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在我市行政区划内所有的中直、省直、企业、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事业各单位,均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建设防空地下室工作,统一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在市建行设立人防结建资金专户,市计委、建委、审计局参与审批、监督和验收。市每年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计划是指令性的,各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更改或阻止建设计划的实施。
  对于未按建设计划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建设费。
  三、根据黑人防委字〔1987〕3号、黑财预字〔1987〕2号文件第六条关于“为了促进人防工作改革,今后除国家投资外,各市、县也要自筹一部分人防经费。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按税后利润百分之四、五自筹经费建设和维护人防工程”规定,我市的执行办法是:
  (一)我市财政每年划拨50到100万资金作为防空地下室建设费。
  (二)市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主管部门,每年要根据所属单位上年财务决算数,从所属单位税后积累中拿出4-5%统一存入银行,作为修建防空地下室专用资金,用于年度防空地下室建设;或者将资金直接划拨人防办结建资金专户,由市人防办统一组织修建。此项资金不得减免,由集体所有制系统主管部门催交;拒不缴纳者,直接从银行划拨到人防办结建资金专户。
  四、全市各单位均要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对于不按计划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单位,一律按规定收缴结建费。收费标准每平方米为1000—1200元。收缴程序,由市人防办按年度建设计划核算出应缴资金,向银行发出划拨通知书;由建设银行从应缴单位帐户直接划到人防办结建资金专户,并同时通知被缴单位财务部门。
  五、结建资金的管理。所有收缴的人防结建资金,要严格掌握,只能用于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维护,不准挪作他用;其活动费用按上级规定执行。银行部门按收缴总额的卜1.5%,提取管理费;人防管理部门提取 5—8%,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对修建防空地下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含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以及优质、样板工程。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