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排污收费项目的规定
法规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排污收费项目的规定
庆政发〔1988〕4号
1988年1月29日
我市自1981年开始按照规定对部分超标项目征收排污费以来,对促进事业单位加强管理,积极治理、消除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很大作用,环境面貌有较大的改善。
目前,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部分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仍然危害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意见很大。为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决定对排放下列污染物的单位实行收费。
一、无任何封盖设施散装水泥、白灰等散落物质污染公路的机动车车主;
二、烧白灰产生污染的炉窑所有者;
三、没有治理尾气设施的沥青厂厂主 (1987年敞口熬制沥青被收费、1988年再不进行有效治理的单位,加收排污费);
四、在居民区生产、施工排放落地原油、轻质油、泥浆和洗井污水的单位;
五、在人口稠密区内机械噪声和高音喇叭不符合居民区噪声标准的单位;
六、在居民区内天然气放空或天然气管线破裂造成污染的单位。
本规定自1988年2月1日起施行,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