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办法
大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办法
庆政发〔1988〕14号
1988年4月2日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大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庆市行政区内建设的各项工程 (包括工业建设,民用建筑,市政、园林建设,城市雕塑、围墙及有关市容环境的各类设施), 都必须严格按照大庆市建设规划进行,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其中油田建设工程和石油化工工程,按本办法审批建设地点、占地范围和总平面布置,审查其环境影响;其他内容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条 大庆市建设委员会是大庆市规划建设的管理机关。建委规划部门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审批工作。各区规划部门在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申请和审批
(一)建设申请
建设单位持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规划和资金证明,到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地址申请、用地申请和建设许可证申请。
(二)建设地址审批
规划部门根据大庆市建设规划,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审批建设地址和用地规划。
(三)建设用地审批
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地址、用地规划和其他批准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拨用地,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审批土地。
(四)设计方案审查
建设单位将设计文件提交规划主管部门和防火、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方案性审查。凡不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之处,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加以修改。
(五)办理建设许可证
在设计完善、各项审批手续齐全之后,由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建设内容和其他事项,按规定收取规划管理费、档案保证金,签发《建设许可证》。
《建设许可证》是进行工程建设的合法依据。没有取得《建设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银行不得支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六《建设许可证》签发后,所批准的建设内容或用地确需变更时,须事先经原批准部门同意;有重大变更或按规定施工期限超过1年未动工或未完工的,必须重新办理建设许可证。
(七)临时建设及其用地,只能在批准的期限内使用;逾期的,无条件拆除,退出用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须重新报批。
(八)对已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续建和翻建,或者改变建筑性质、用途及外型的,均须按本办法办理建设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核查与验收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规划管理机关直接或委托测绘部门对施工定位放线进行检验,验线合格后方准施工。
(二)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和原审批部门,要按照《建设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规划管理机关报送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按建设许可证批准的内容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或颁发营业执照,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第六条 违章建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违章建设:
(一)没有取得《建设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二)擅自改变建设许可证批准的建设性质、用途、规模或建筑形式的工程;
(三)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超过用地范围的工程;
(四)建筑质量低劣,建设项目没有达到规划、防火、卫生、环保部门的要求,竣工验收通不过的工程。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工程。
第七条 对违章建设的处理
(一)按规定期限,无条件的全部或部分拆除;
(二)没收归公,另行处理;
(三)限期进行整改;
(四)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平方米10~100元的罚款,逾期不交的,按日加罚所欠款额5‰的滞纳金;
(五)对单位负责人及主要责任者,处以50~500元罚款。
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用或并用,违章建设处理,由市规划部门认定,城市管理督察部门执行,规划部门核查;违法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查处。
罚款、滞纳金的上交、列支,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规划管理人员和土地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办事;否则,从严处理。
第九条 附 则
(一)本办法自1988年 4月10日起施行(庆政发〔1986〕31号文件同时废止),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二)在本办法发布前建设的工程, 按有关规定进行整顿复查。 凡符合发证条件的,补发《建设许可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按违章建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