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暂行规定
庆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暂行规定
大庆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暂行规定
庆政发【1988】23号
1988年6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所有单位和个人以及外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和揭发检举违反本规定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四条 大庆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是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各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中队,是本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监察大队和监察中队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
(一)对城市的单位和居民执行各项城市管理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章行为:
(二)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监察,依法制止管理工作中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对基建施工中出现的建设纠纷,依法进行调解、仲裁;
(四)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监察大队和监察中队的监察人员,由市政府颁发监察证件。监察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认真执行:
(二)监察检查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情况,违章建筑和擅自改变的建筑物结构、外部装修情况,园林植物、园林设施管理情况,环境卫生管理情况,有碍市容观瞻情况,稽查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处理违章行为。
第六条 监察人员要持证进行监察,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要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阻挠、不准辱骂、殴打检查人员。
第七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罚:
(一)正式建筑工程未办理建筑许可证和临时建筑未办理“三证” (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防火审查证)或“三证”不全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罚款5~15元,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强行拆除:擅自改变“三证”内容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罚款 5~15元,并责令停建,限期拆除或强行拆除。
强行拆除(搬迂)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担或以物抵偿。
(二)未经城市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占压开挖城市道路的,罚款 20~100元,并限期清除,恢复原貌。
(三)未经城市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桥、涵、给排水设施安全护防范围内取土的,每立方米罚款2元,并责令恢复原貌;堆放物料的,占压每平方米每日罚款1元,并责令清除。
(四)毁坏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的,罚款2~20元,并责令赔偿损失。
(五)未经市园林部门批准,毁坏园林植物的,树木,每株罚款1~5元;花卉,每株罚款0.1元;草坪(包括挖绿地),每平方米罚款2元;绿篱,每延长米罚款1元。
因事故造成园林绿化植物毁坏的,按庆政发〔1984〕62号文件有关条款处理。
(六)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罚款5~100元。
(七)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罚款5~50元。
罚款和损失赔偿数额, 19元以下的,由监察员直接执行;20~200元的,经区监察中队批准;201元以上的,经市监察大队批准。收罚款项要出具票据。
对逾期不交付罚款和损失赔偿的,按日加收罚款和赔偿总额5~10%的滞纳金。
被罚单位支付罚款、赔偿费和滞纳金,要按财务制度规定列支。被罚对象是在校学生的,责令其家长支付罚款和赔偿费。
辱骂、殴打监察人员,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罚款,全部交给同级财政,用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工作的辅助费用;使用时,要编制计划,经同级财政审批,其中用于奖励的不得超过使用全额的25%。
第十条 对广告、标语、画廊、新闻橱窗和围墙、护栏,实行缴纳维修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为维修费用的1.5~2倍。按期维修的,返回保证金90%,10%留作管理费:不按期维修的,扣留全部保证金,用作代修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的人员,要忠于职守,依法办事,秉公办事。否则,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大队负责解释,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