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庆政发【1988】24号
1988年7月1日
由于经济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现行的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有许多方面束缚企业改革,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改革,根据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一、企业经营者要逐步实行聘任制
(一)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通过聘任产生企业经营者,是企业人事制度一项重大改革,市属企业除特殊情况外,都要积极实行。
(二)企业经营者 (厂长、经理)要逐步由国有资产代表者(代表政府的企业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企业的部门) 聘任产生,聘任方式可采取招标聘任、直接聘任、选举聘任。具体哪些企业采取哪种方式聘任企业经营者,由国有资产代表者确定。
(三)企业经营者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企业管理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企业经营者由国有资产代表者对其实施选聘、考核、培训、奖惩、解聘等项管理。凡经聘任的企业经营者即成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任职文书以签定的合同为证,经法律部门公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不再办理其他任职手续,也不确定其终身干部身份和行政级别。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经营合同中的规定执行。解聘后不再享受聘任期间的待遇。
(四)在完善厂长负责制,强化厂长在企业中心地位的同时,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应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督,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工会、职代会的监督作用,企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如果违背合同,或者表现明显不称职,国有资产代表者有权予以解聘。企业经营者在合同期间或期满或经营者自愿辞职时,要实行履职离职定期审计制度。
二、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要实行逐级聘用制
(一)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指企业的行政副职、“三总师”、中层行政管理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
(二)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由企业经营者实施聘用。各级管理人员一律通过竞争逐级聘用产生,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不再办理任职手续。也不确定其终身干部身份及行政级别。聘用方式可采取招标、考试考核、选举承包等,企业内部逐级聘任产生的各级管理人员的政治、生活、工资福利待遇,应按所在企业的规定执行,解聘后不再保留聘用期间的待遇。
(三)在聘任企业经营者和聘用企业管理者时,都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应制定聘任、聘用对象的基本素质要求,明确资格审查条件,聘任企业经营者应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限由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在企业内部逐级聘用管理人员时,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避免在聘用中的不正之风。
(四)聘用各级管理人员可打破“三个界限”,不受“三个限制”。打破的“三个界限”是:
1、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
工人通过竞争,可聘为企业经营者和各级管理人员。干什么工作就享受什么待遇。任职文书以签定的合同为证,不确定终身干部身份。解聘后仍做工人工作的。其干部待遇自然解除。
原经人事部门认定为干部身份者,没有被聘为企业经营者和各级管理人员,可在企业内部自行消化,企业经营者有权自行安排其工作。对原已取得干部身份及行政职务级别的,其原有的干部身份和级别做为档案记载方式封存。如本人同意,国有资产代表者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鼓励其到外企业去竞争应聘。本着新老有别的原则,对建国前参加工作、工龄满25年,年满50周岁原取得干部身份的老同志,符合上述一个条件者,其政治、生活待遇不变。
2、打破全民、集体所有制界限
全民所有制职工,被聘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任经营者或各级管理人员。其全民所有制身份不变。
集体所有制职工,亦可被聘到全民所有制企业,任经营者或各级管理人员。受聘后在原单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解聘后回原单位工作。
3、打破在职和非在职界限
非在职人员,也可通过竞争,到企业受聘为经营者或各级管理人员。受聘后,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解聘后,恢复原身份。
不受“三个限制”是:
1、不受原有干部职别限制,无论其原系领导干部身份, 一般干部身份或者工人身份,均可在应聘中进行竞争,竞争机会均等,并实行民主监督,公开聘任的原则。
2、不受文凭的限制,只要本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 懂业务、会管理便可应聘,要重能力、重实绩。
3、不受企业内外限制,本企业的人员可以聘用, 企业外的人员也可聘用,聘用企业外的人员,可以由企业双方协商调入;也可以停薪留职应聘,即:本人与原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合同,报国有资产代表者和市、区人事部门备案。解聘后,仍回原单位安排工作。如受聘中原单位不予放行,如果两个企业隶属一个国有资产代表者,由这个国有资产代表者调解解决。如果不隶属一个国有资产代表者,由市、区人事部门调解,如调解无效,由市、区人事部门进行仲裁,并做出恰当的仲裁决定,企业不准对其以交出住房、调走家属、退培训费、不移交档案材料等条件进行关卡。
市内企业一般不准到市属各区、乡镇聘用人员,如特殊情况需招聘时,必须经市人事部门审批。
三、关于落聘人员的安置和待遇问题
在实行聘任制的企业中,都会有一些落聘人员。对未投标,未中标或未被聘用的原厂级干部,他们在企业的原领导职务将自行消失,对他们的工作应由企业经营者作适当的安排,企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和允许他们合理流动和通过各种竞争方式受聘于其它企业。
对企业的原有干部,在人才竞争中落聘,企业经营者可以对其做适当安排,对其低聘,也可以安排当工人,对这些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原则上应采取干什么工作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鉴于这个问题的政策性很强和目前的实际承受能力,可采取新、老区别对待,逐步过渡的办法。对长时间在本企业做管理工作,对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现在年龄大、身体弱、不宜做管理工作的,企业经营者可调换其工作岗位,但应保留原身份和工资福利待遇。
四、对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调动应实行调入方认定身份的原则,在经营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应调动企业经营者和各级管理者。特殊情况必须调动时,企业经营者需征得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管理人员需征得经营者的同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市内企业间调动时,实行以调入方认定身份和职务为准的原则。在市属企业间调动,由企业自行办理手续。调入者的政治生活、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按调入企业规定执行。在省内跨市、县调动或在市内跨系统 (中直与省直、地方) 调动,由市政府人事部门单立调动手续予以审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调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也要以调入方认定的原则,并由市政府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审批手续。
五、将招收“五大毕业生”的权力交给企业
在劳动定员和招工计划内,企业在什么时机,制定什么样的条件和标准,采取什么方式方法招收录用“五大毕业生”,均由企业自行决定。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企业招收录用社会闲散的“五大毕业生”,既可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也可报劳动部门审批。应逐步向由劳动部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过渡。但无论由哪一个部门办理的审批手续,进入企业后,他们的身份都是一样的,做什么工作均由企业自行安排,做管理工作的,也不再具备终身制干部身份。
六、企业拥有内设机构自主权
企业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设置内部管理机构。所设机构应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结合,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同时,要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定岗位,防止和纠正因人设事的现象。
针对过去国家机关要求企业设置对口机构过多,造成企业脱产人员与一线生产人员比例失调的现实情况,企业经营者有权对现有的内设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那些违背企业意志,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机构,企业经营者有权予以撤销,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加以干涉。今后,上级各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让企业设置对口机构,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不得以企业不设对口机构为由而影响企业的评优等项活动。
七、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及专业技术人员要实行统计单列。对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统计要从过去的“国家干部”中分离出来,实行单独统计。统计的依据是:以企业自主确定的管理工作岗位,编制范围为准;以统计时间在职的实有人数为准,以现任职务职数为准;同时对原有的“国家干部”,但已脱离经营、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者,要专项统计反映。
八、企业经营者和各级管理人员的离退休待遇
在国家对国家干部离退休没有新的规定前,工人被聘为企业经营者和各级管理人员,如果本人到了工人离退休年龄,可延长到国家干部离退休年龄,按国家干部办理离退休手续,并享受国家干部离退休待遇。如离退休手续办理前被解聘仍当工人的,按工人身份办理离退休,并享受工人离退休待遇。
九、市政府对企业人事管理实行宏观控制
目前,在新旧体制交替的过渡时期,市政府对企业人事管理仍要实行有效的宏观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人事部门要积极帮助指导企业制定内部人事管理章程和条例,并以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为依据对企业自定的人事管理章程及条例予以审定。
(二)企业经营者和行政副职职数,要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不准超职数聘任聘用。
(三)企业吸收聘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在限定的劳动定员数额内进行。
(四)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总体方案,要报国有资产代表者备案。
(五)市、区劳动部门要继续控制企业劳动工资总额。
(六)企业的职工培训,要按市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国家指令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企业要积极接收,并安排适当工作。
(八)企业管理部门与企业、企业内部因人事管理发生争议,由各级政府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仲裁。
十、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
十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