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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劳动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大庆市劳动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庆政发〔1988〕35号
                   1988年8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劳动制度的配套改革,进一步增强社会劳动力调节机制,维护劳务市场正常秩序,逐步实现劳动力管理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市场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运用市场机制,调节社会劳动力供求关系,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劳务市场尊重劳动力使用单位(个人)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本人的择业权。劳务市场本着劳动力流向合理,优先安排本市城镇待业人员就业,求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平等自愿,和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进行工作。
  第四条 经过劳务市场建立的劳务关系,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劳务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劳动力管理。凡是需要社会劳动力和从事社会劳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服务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本市和外地需要提供劳动力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和国家机关、部队、学校、群众团体等需要劳动力时,可持有效证明到所在地劳务市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第七条 要求从事劳务活动的下列人员,由劳动者本人(或合法代理人)持有效证明到所在地劳务市场办理劳务登记手续后,均可列为输送对象。
  (一)城镇待业人员;
  (二)国营企业终止、解除合同、辞退后的职工和宣告破产、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待业的职工;
  (三)不包分配的电大、夜大、业大、函大、刊大及高校毕业生(肄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技工学校计划外招收的毕业生;
  (四)企业单位中的学非所用、用非所长、可以自愿流动的技术工人;
  (五)本市农村要求输出的能工巧匠和富余劳动力;
  (六)具有一定技术专长、身体健康、愿意发挥余热的离退休人员;
  (七)其他劳动者。
                 第三章 服务项目和方式
  第八条 劳务市场服务项目为:
  (一)管理服务。对进入劳务市场的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个人,登记建卡,分别管理;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组织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二)职业介绍服务。按照国家招工、集体办厂、个体经营“三结合”就业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进入劳务市场的人员就业。
  (三)工人交流调剂服务。采取定期支援、招聘等办法,调剂本市单位和部门之间劳动力余缺,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四)家庭劳务服务。为家庭输送服务人员。
  (五)职业培训服务。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组织、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
  (六)信息咨询服务。搜集、提供、传递劳动力供求信息,并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劳务咨询。
  (七)其他服务。
  第九条 劳务市场服务的方式,主要是通过集中服务与经常性服务相结合的办法,采取发布劳务信息,组织劳务洽谈,举办交流大会等多种形式,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服务。
  第十条 供需双方经劳务市场介绍,达成用工协议后,签订劳务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所签劳务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劳动者同用工单位(个人)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务市场根据合同进行调解,协商解决。经调解无效的,可申请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事权分工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大庆市劳务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和区劳务市场开发服务站,负责管理劳务市场。市劳务市场开发服务中心隶属市劳动局领导;区劳动市场开发服务站隶属各区劳动科领导,业务上受市劳务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指导。
  劳务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站)列事业编制,按定编配备工作人员,所需经费从收取的服务费、管理费、调剂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劳务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站)的工作事权分工如下:
  (一)市劳务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和直接审批、办理登记手续的范围是:
  1、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及其所属企事业和驻军部队;
  2、中央直属国营企业和外地进驻大庆的施工队伍;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二)区劳务市场开发服务站受市劳务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的委托,负责管理和直接审批、办理手续的范围是:
  1、省属、市属、区属各国营企业、事业;
  2、市、区所属集体企业、乡镇企业;
  3、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及家庭用工。
               第五章 业务管理和行政监督
  第十四条 劳务市场对劳务人员统一实行《劳务证》管理。所有要求从事劳务活动的人员,都必须持有效证明到市或区劳务市场办理劳务登记手续,领取《劳务证》,否则不准务工。
  前款有效证明是指:
  (一)城镇待业青年的本人城镇户口本和所在劳动服务公司证明。
  (二)城镇其他结业人员的本人户口本和街道、乡镇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明。
  (三)被企事业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待业职工手册;企事业富余人员的本单位介绍信。
  (四)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证。
  (五)农村能工巧匠和富余劳动力的乡政府以上的机关证明。
  (六)外地进入大庆从事劳务活动人员的当地乡、镇以上行政介绍信。
  第十五条 从事公路运输、装卸、托运包装和汽车修理等劳务的,须先经市交通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劳务证》;为个体户、专业户和家庭从事用工的,持户主申请报告和街道、镇以上机关证明方可办理《劳务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劳务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外地进入大庆从事劳务活动人员办理《劳务证》后,到用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粮食部门分别办理临时寄居手续和议价粮油供应证。
  第十六条 外地进入大庆的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单位和市内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等需要临时性用工(含季节工、合同工、轮换工等)时,须持本单位证件和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工计划,到劳务市场办理《劳务证》。
  第十七条 要求跨地区、跨省从事劳务活动的人员,须持主管单位介绍信和招收证件,到劳务市场办理劳务输出手续。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调剂余缺和交流技术人员,经劳务市场搭桥成交后,属于借调、招收的,由劳务市场凭单位介绍信办理手续;属于调动的,由劳务市场出具证明,到原单位办理正常的调转手续。
  第十九条 需要招用劳务人员的单位和个人,要在招用前将用工计划和招收对象、条件等提交劳务市场,以便组织招收。
  第二十条 各开户银行要凭劳务市场签发的《劳务证》和核定的劳务费用总额支付劳务费;对没办《劳务证》的,一律拒绝支付。
  第二十一条 劳务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和公安、交通、粮食、工商、物价、税务、银行、建委、审计、财政等部门,有权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对用工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奁,任何用工单位和个人不准拒绝。
                第六章 收费、罚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凡到劳务市场登记从事劳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每人每次缴纳登记费 1元,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三条 经劳务市场介绍成交办理《劳务证》的,按下列标准收费:
  (一)技术工人交流(包括借调、招用),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次 5元缴纳调剂费。因个人原因调动的,调剂费由流动者个人缴纳。
  (二)个人用工,由用户按每人每次10元缴纳服务费。
  (三)单位招用各种临时工,由用工单位按招用工人的全部工资总额(劳务费)3%逐月缴纳社会劳动力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进行劳务咨询有显著成效时,由申请咨询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同劳务市场协商后,缴纳一定数额的咨询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罚款:
  (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办理 《劳务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用工人数每人每天罚款5元,并限期办证。
  (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签定劳务合同而用工的, 对用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用工人数每人一次性罚款10元,并限期补签劳务合同。
  (三)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三)款规定,未按期缴纳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每逾期1个月,按招用人数上月工资总额(或劳务费)的6%罚款。拖欠3个月(含3个月)以上不缴的,责令辞退所招用的全部劳务人员,并如数缴清所罚款项。
  第二十六条 由于用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务工人员重大伤、亡时,除按劳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并要接受所属劳动安全部门的经济制裁。
  第二十七条 区劳务市场开发服务站收缴的费用,按总额的 20%上缴市劳务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其服务费、管理费、调剂费的使用,统由市劳动局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省的规定有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第二卜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88年1O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