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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和车辆行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大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和车辆行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大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和车辆行驶
                 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庆政发[1988]39号
                   1988年9月2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依法维护交通秩序,纠正违章,处理事故,保证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我市特点,现对道路交通管理和车辆行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道路分类
  为了便于管理,将全市道路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设有中心分隔带、中心双实线、分道线的道路,为一类道路;
  (二)划有中心线、设有隔离物体,但无分道线的道路,为二类道路;
  (三)没有标线、隔离线的道路,为三类道路。
  根据《条例》规定,对不同宽度道路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区分如下:
  1、车行道路宽度大于或等于14米时,两侧各3.5米为非机动车道;
  2、车行道路宽度小于14米、大于或等于10米的,居中7米为机动车道,其中两侧路面为非机动车道;
  3、车行道路宽度小于10米、大于或等于6米的,两侧各1.5米为非机动车道(车辆超越有困难时,可短暂借道行驶)。
  二、关于行驶速度
  (一)一类道路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为8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为70公里;二轮、侧三轮摩托车为60公里;铰接式客车、载人货车、带挂汽车、后三轮摩托车为50公里;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为30公里;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为15公里。
  (二)二类道路最高时速:小型车为70公里;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大型车为60公里;铰接式客车、载人货车、带挂汽车、后三轮摩托车为40公里;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为30公里;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为15公里。
  (三)三类道路最高时速:小型车为60公里;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大型车为50公里;铰接式客车、载人货车、带挂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为30公里;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为15公里。
  (四)0.75吨以下的小型轿货两用车,可按小型客车管理。
  (五)机动车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的路面文字标记时,高于上述规定的,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低于上述规定的,应按所示时速行驶。
  (六)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其中拖拉机不准超过15公里。
  1、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
  6、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7、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通过公共汽车及通勤车站点或在油化的柏油道路上行驶时,要减速慢行。
  (七)在繁华区和车辆、人流密集的地段,要采取分流、单行、禁止左转或限时左转的措施。
  三、关于车辆行驶
  (一)在划分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小型客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其它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二)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借道超车;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越时,须改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禁止一切车辆右侧超车。
  (三)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车辆行驶中变更车道或停车时,须使用转向灯。
  (五)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须经过公安交警支队核准,并只准在执行任务时按规定使用。
  (六)车辆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七)车辆通过无人看守的铁道口时,必须执行“一停、二看、三鸣号、四通过”的规定,确认安全后,迅速通过。
  (八)夜间会车,须距对面来车 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与非机动车相会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四、几项要求
  为贯彻执行好本规定,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做到:
  (一)根据市地名办新颁布的街、路名称,组织有关人员对管区、驻地道路进行普查,绘制区城交通图;按本规定第一项要求,划分辖区、驻地道路。
  (二)本规定公布后,主管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大力进行宣传教育,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可将本规定印成小册子,发到每个驾驶员手中,并定期组织抽查或考核,以保证其实施。
  (三)本规定自1988年8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