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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章程

大庆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章程



                庆政发[1988]40号附件二
                   1988年9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委和省教委提倡和支持各地自行筹集资金,成立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奖励有贡献的中小学幼儿教师的指示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大庆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
  第二条 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是为动员社会力量,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推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促进全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表彰优秀中小学幼儿教师的功绩,而募集奖励资金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方针,推动教育在经济发展战略中首要位置的逐步落实,团结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各界人士发扬中华民族勤劳节俭,尊师重教,捐资助学的光荣传统,广泛筹集奖励资金,改善中小学幼儿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中小学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奖励成绩显著的中小学幼儿教师。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制定基金会募集资金活动规划和办法。
  第五条 组织、实施募集资金活动;管理和使用募集到的奖励基金。
  第六条 制定对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组织开展基金会募集资金和奖励中小学幼儿教师的宣传活动,呼吁社会各界尊师重教、关心和支持基础教育事业,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开展与国内外、省内外有关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三章 机  构
  第九条 大庆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为全市性的社会团体。受市教育局领导,办事机构设在市教育局。
  第十条 基金会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一条 基金会名誉理事长、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
  第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并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任免。
  第十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听取和审查理事长提出的工作报告;
  (四)审定资金募集办法、基金会发展规划和奖励条例;
  (五)审议批准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不设独立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市教育局政教科承担,资金管理由市教育局财务科负责。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资助资金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赠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或其他收入,本金不得用作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奖励成绩卓著的中小学幼儿教师;
  (二)募集资金活动需要的宣传费;
  (三)基金会组织的与国内外、省内外有关团体和人士友好往来与合作的费用,
  第十八条 建立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凡向基金会资助和捐赠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基金会一律登记造册存案。单位资助超过5万元,个人捐赠超过100元者,基金会分别发给永久性纪念品存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