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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试行办法

大庆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试行办法



                 庆政发【1988】38号
                   1988年9月2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的有关规定,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庆市范围内全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
  第三条 大庆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确认房屋产权归属,管理房屋产权产籍,处理房屋产权纠纷等。
  第四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全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各类房屋,均须到市房产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临时所有权证》。其中:公房房屋,由各产权单位房管部门登记、测绘、申报,由市房产局审核、确认、发证;私有房屋,由产权人向所在区房产科申请登记,各区房产科审核确认后,由市房产局发证。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临时所有权证》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涂改、伪造;如果遗失、损坏,要及时持有效证件和资料,向市房产局申请新证(原证申明作废)。
  第六条 产权所有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房屋进行管理、使用和处分;产权变更时,须经市房产局审查证照,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各单位使用、管理的国有房屋,产权仍属国家所有。如单位撤销、合并、搬迁不用时,要将房屋交市房产局管理,不准擅自变卖、拆除和转让等。
  第八条 各类房屋发生下列情况时,产权所有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手续。
  (一)凡新建房屋,自竣工之日起 1个月内,持有效证件和资料,到市房产局办理产权所有证。
  (二)翻建、改建的房屋,要在竣工之日起 1个月内,持有效证件和资料,到市房产局办理房屋状况变更手续。
  (三)房屋产权发生买卖、交换、调拨、继承等转移时,要在产权转移之日起 1个月内,持有效证件和资料,到市房产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四)拆除公有房屋,须事先向房产局提出申请;拆除私有房屋,须事先向所在区房产科提出申请。经审查申请、鉴定质量、办理产权灭籍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申请产权登记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除提交申报登记书、申报单位与个人身份证明和房屋原有权证外,还须按下列要求提交有效证件和资料。
  (一)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建筑施工许可证》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证件和红线图纸、施工平面图,私有房屋还须提交购买建筑材料的证明。
  (二)购买、赠予、交换、调拨、继承、分割、合并等的房屋,须提交相应的文书和契证。
  第十条 各级房管部门和房屋产权单位,要认真保管有关文件、图纸和帐卡等基础资料,建立完整的房产档案。
  第十一条 各类房屋办理所有权证的收费标准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对不按期办理产权登记和产权变更手续的,每逾期 1个月,由市房产局处以房屋现值1%的罚款。
  第十三条 凡未经市房产局批准而擅自拆除的房屋, 市房产局根据房屋质量, 处以现值40~60%的罚款,并补办房屋灭籍手续。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申请人不服复议裁决,可在收到复议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履行又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办事,否则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