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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扣留没收各类物资管理规定

大庆市扣留没收各类物资管理规定



                  庆政发[1988]50号
                   1988年11月15日
  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加强生产、购销、运输中各类物资监督检查的同时,对扣留没收的非法物资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本市境内的单位或个人,生产、购销、运输钢材、钢材制品、废钢铁,有色金属、有色金属制品、废有色金属,木材、水泥和其它民用建筑材料,塑料原料 (聚乙烯树脂、增塑剂、高压聚乙烯、低压聚乙烯、线性聚乙烯、聚丙烯), 化肥、农药、农膜,以及各类器材时,均要接受政府检查机关的检查。
  二、政府执行检查任务的机关是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各自所属的单位,其他部门不负责此项工作。
  公安、工商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要出示有关证件。
  三、公安、工商对非法生产、购销、运输的各类物资、器材扣留后,出具规定的证明,及时将实际数量报市计划委员会物资计划室进行调拨。
  四、公安、工商部门与接收物资、器材单位按批发价、收购价进行结算,全部价款缴同级财政部门;所需奖励及工作费用,报财政部门审批(不超过上缴全部价款的20%)。
  五、公安、工商检查人员,要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准隐瞒私藏、自行销售扣留没收的物资、器材。否则,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六、本规定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的规定有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