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作出关于依法治市的决定
市委作出关于依法治市的决定
【市委作出关于依法治市的决定】 1989年 8月21日,中共大庆市委员会作出关于依法治市的决定。决定全文如下:
依法治市,是实施宪法关于“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规定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的战略方针的实际步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近几年来,我省也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我市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为了更好地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来管理各项事业和事务,调节各方面关系,使我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逐步走上健全的法制轨道,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民主、和谐的政治局面,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保证我市新的奋斗目标的实现,市委就依法治市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对依法治市工作的领导。市委成立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组织和领导依法治市工作。市人大要根据市委的决定作出依法治市的决议,市政府要根据市委的决定和市人大决议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按照市政府的方案,结合各自的实际,具体制定实施规划、措施,切实把依法治市的任务落实到基层。
二、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制发的文件,都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学法、守法,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仗权涉法。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要勇于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在依法治市工作中发挥模范作用。
三、政府部门要依法管理政务。要按照宪法、法律制订和颁发法规性文件,并在实施中加强检查督导。政府工作人员要知法、懂法,要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秉公执法。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依法经营管理,自觉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依法实行群众自治。
四、各级人大要在依法治市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要严肃认真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对依法治市工作进行视察和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政府加强法制建设,并认真负责地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政协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也都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依法治市工作。
五、各级政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服务四化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的尊严。要提高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广大干警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刚正不阿,严格执法。
六、各级宣传部门和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依法治市。要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继续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依法治市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