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
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
【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 1989年,市、区检察机关把反贪污、贿赂斗争作为重点,坚持不懈地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全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线索 165件,比1988年上升2.05倍。立案侦查40件,52人,比1988年上升3.15倍,其中贪污9件,占立案侦查件数的22.5%;贿赂23件,占57.5%;其它 8件,占20%。在立案侦查的40件案件中,属大要案18件,占立案侦查案件的45%。其中1至3万元的8件,3至5万元的3件,5至10万元的2件,10万元以上的1件,其它4件。在这些案件中,涉及厅局级干部2人,占3.9%处级干部 4人,占7.7%;科级干部10人,占19.2%;其他人员36人,占69.2%。党员20人,占38.5%。年末前查结31件,结案率为77.5%。其中,依法起诉11件,免予起诉20件,继续侦查 9件。还协助外地检察机关办案20件。全年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0余万元。
在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中,市、区检察机关,共抓了四项工作。(一)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精神,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 8月15日公布的《关于贪污、贿赂、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期限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先后 3次召开全市检察工作会议和检察长座谈会,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和上级指示。《通告》发布后,印发了 5 000份贯彻《通告》的《通告》。 市检察院领导发表和发布电视讲话和新闻发布会。 市各新闻单位发表宣传《通告》的稿件60篇。市、区检察院领导带领办案人员,深入基层,宣传《通告》精神。配合公安、法院、监察、纪检部门召开 3次体现宽严政策的宣判处理大会。通过宣传《通告》,全市有22人到检察机关坦白自首,其中处级干部2人,科级干部8人。按照《通告》精神和法律规定,对有自首和坦白情节的15人给予从宽处理,对拒不坦白自首构成犯罪的 8名经济犯罪分子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二)加强了举报工作。市、区院检察长亲自接待举报人,做到件件有着落,得到了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全年共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线索 558件,经过筛选,属经济犯罪案件线索255件,占45.7%,其中,贪污案件82件,占32.2%;受贿案件64件,占25.1%;其它经济犯罪案件 109件,占42.7%。万元以上的94件,占36.9%;其中10万元以上的15件。涉及副厅局级干部 3人,处级干部44人,科级干部135人。党员143人;(三)集中主要力量查办大要案。市、区检察院共有业务骨干195人,投入办理经济案件的 120人,占61.5%,共组成27个专案组查办大要案。市检察院领导分头深入各区检察院听取汇报,亲自阅卷,组织办案人员分析案情,制订侦查方案,严把事实、证据、定性“三关”;(四)打好总体战。根据查处经济犯罪案件难度大的特点,市、区检察院合理部署力量,采取先外后内的方法,突破了一批大要案。抽掉骨干力量与纪检委、监察部门密切配合,从清理单位经济活动入手,清查了计划外销售化工原料5 500余吨,查出非法所得18万余元,提供重大经济案件线索1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