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坚持“从重从严”方针,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继续坚持“从重从严”方针,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继续坚持“从重从严”方针,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1989年,市、区人民法院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 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期限内自首坦白的通告》 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集中力量审理了一批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做到了提前介入,迅速处理。全年,市、区人民法院共受理贪污、受贿、诈骗公共财物、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17件、22人,经过审理,依法判处 9件、1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万余元。轰动全国的原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副厂长关文彬、李克祥受贿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对案发前能投案自首,积极退回赃款的关文彬依法定罪,免予刑事处分。对案发后有坦白情节的李克祥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2年,并在全市召开的贯彻“两院一部”的两个《通告》政策兑现大会上,进行了公开宣判。会后,一批经济犯罪分子自首,交待犯罪金额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