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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

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



  【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 1989年2月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体育馆召开公判大会,对 7件案件的12名罪犯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抢劫、盗窃犯张天峰,杀人犯刘维章、周喜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将张天峰、刘维章、周喜忠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4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直机关会议室召开公判大会, 对10件案件的11名罪犯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杀人犯孙宪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将孙宪波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8月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审判法庭召开公判大会,对张金福、张新国抢夺枪支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抢夺枪支、盗窃犯张金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抢夺枪支、盗窃犯张新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参加旁听群众 400余人。宣判后,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将张金福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11月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体育馆召开公判大会,依法对8件案件的13名罪犯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杀人犯杜元章、祖万福、夏树群,抢劫杀人犯栾志成,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吴明忠,杀人、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犯赵金林,强奸犯赵金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将以上 7名罪犯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12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同区影剧院召开公判大会,对 5件案件的18名罪犯进行了宣判。对破坏油田电力设备犯刘国臣、王义、王有、赵忠山,杀人犯夏中成,伤害犯洪兴明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将以上 6名罪犯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