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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周喜忠杀人碎尸案

案例:周喜忠杀人碎尸案



  【案例:周喜忠杀人碎尸案】 1988年11月 7日12时,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五厂矿建大队锅炉队党支部书记张宏伟因买楼房到其姨表兄大庆市食品公司肉类加工厂工人周喜忠家借钱。周喜忠准备了酒菜,由其单位工人郭××作陪。在饮酒时,张宏伟提出向周喜忠借 500元钱,并说:“我身上带一部分钱”,怕周不信,要拿出钱给周看,被周拦住。周表示家中没钱,等其爱人下班回来再想办法借一借。酒后,张躺在周家大屋的单人床上,郭××回自家。周喜忠去商店换地板块,16时返回家中,见张宏伟醉酒在地上昏睡,便到小屋翻看张的衣服兜,发现兜里有很多现金,便产生杀人念头。于是,用绳子将张勒死,从张衣兜里掏出现金 2 000元藏入自家的暖水瓶夹层内。然后用剔骨刀将张的衣服挑开,拖入厕所内,将尸体分解、割碎,把皮肉和脏器及部分骨骼装入两只塑料桶内,藏在自家北阳台。把头骨、盆骨、腰椎骨、肩胛骨扔在向阳村附近的破房框内,将张宏伟的黑呢子短大衣和兰毛料中山装藏在自家沙发扶手夹层中,把剩余的碎骨分别扔在东风新村楼区的垃圾箱内,剔骨刀藏在大庆食品公司肉类加工厂男厕所暖气管线墙洞内,将其他衣物和绳子烧掉。1988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将此案侦破,钱、部分衣物、部分骨骼、作案凶器剔骨刀分别被查获。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2月1日,公开宣判周喜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会后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