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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义、王有等人破坏电力设备案

案例:王义、王有等人破坏电力设备案



  【案例:王义、王有等人破坏电力设备案】 1988年11月至1989年 3月期间,肇源县义顺乡长胜村农民王义、王有、王洪伟、刘继若等 4名犯罪分子伙同刘焕金、芦杰、庞海东(3人均在逃),在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四厂一矿北六队、 二矿四区二队和工程大队等地合伙或单独作案10起,拆毁正在使用的S7—80/10等型电力变压器10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 580元,致使5口油井停产共539小时,少产原油736吨,损失10 832元,更换变压器用车、人工费2 824元。
  王义、王有、王洪伟、刘景兰(免予起诉) 分别在1987年初和1988年9月盗窃作案2 起,盗得 2.5寸油管3.75吨,价值4 762.5元,盗窃铝铰线180余米,价值1 094.4元,总价值5 856.9元。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12月27日在大同区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判处王义、王有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会后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判处王洪伟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继若破坏电力设备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