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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城市义务植树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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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城市义务植树有关问题的规定

大庆市城市义务植树有关问题的规定


 
           (大庆市建设委员会1989年2月15日以第一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推动义务植树运动健康发展,加快园林绿化建设速度,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和中绿办[1988]14号文件《关于收缴绿化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绿办[1988]5 号文件《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城市义务植树有关问题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单位和符合全国人大决议规定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全体城镇公民。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区绿化委员会具体组织区辖单位实施,市建委园林处检查监督。
  第四条 各区要按照庆政发[1982]26号文件《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规定,组织区辖单位编制园林绿化规划,报市园林和规划部门审定,并依据规划作出年度计划,逐年实施。变更规划,必须事先报市园林、规划部门批准。
  第五条 城市义务植树量应首先安排在本单位的建成区内;建成区尚未全部绿化之前,不得安排在非建成区。
  第六条 凡符合全国人大决议规定应尽植树义务的城镇公民,每人每年植树,职工 (包括集体、合同工、个体户)3株,大中专学生及军人4株,家属、技校学生及中学生2株。植树当年成活率85%以上,植树保存率 80%以上,三年以后保存率70%以上。植篱、种花、种草、育苗任务量由市园林部门根据需要每年另定。本条确定的义务植树任务量,一般不予折合。
  第七条 各区要如实统计上报区辖内各类公民的数量,作为安排义务植树的依据。各区要与区辖单位领导签订《园林绿化合同书》,根据履行合同情况予以奖罚。
  第八条 对于不签订合同、又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及个人,除按规定收缴绿化费外,对单位领导处以绿化费总额1—10%的罚款。罚款由个人支付,不准单位核销。
  绿化费及罚款由各区绿化委员会收缴出据。罚款全部交给同级财政,绿化费单立帐户。罚款和绿化费收缴清单要一式两份,分别报给市园林部门和市绿化委员会。
  第九条 对于未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及个人,由区绿化委员会收缴未完成部分的绿化费。
  第十条 各区绿化委员会收缴的绿化费及罚款,要用于绿化,不得挪用。使用时由各区绿委会申报计划,经市园林处批准后方可,并由各区财政监督。
  第十一条 应绿化面积已全部绿化、本单位绿化覆盖率超过 30%以上已无植树地点的单位,可由所在区绿委会统一安排植树地点线,搞公共绿地建设;也可经区绿委会向市申报,经市园林部门批准后,搞本单位绿化改造项目,并可以折合相应的义务植树量作以顶替。
  对于既不参加统一安排的义务植树,也不搞本单位绿化改造项目的单位,由区绿化委员会按本规定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因工作性质等原因,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单位或个人自愿以其它方式履行此项义务的,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区绿化委员会同意,报市园林部门批准后方可。
  第十三条 相应义务植树量的折算标准:
  (一)以钱代劳(指义务植树劳动,下同),按每株树5元计算;
  (二)以车辆代劳,按市里规定的统一台班单价和每株树5元计价折算。
  (三)以物代劳(园林绿化可用物料),按国拨价和每株树5元计价折算;
  (四)以人工代劳,按完成规定的每个工作日劳动定额量,折合2株树;
  (五)填土建造绿地,把回填每立方米好土并整平,折合2株树。
  (六)植篱、种花、种草、育苗等项折算,须在完成下达计划量基础上,由所在区绿化委员会同意,报市园林部门批准后方可。其折算标准为:植篱,3 延长米折合1株树。栽种花,4平方米折合1株树。铺种草坪,2 平方米折合1株树,育苗,新育大苗50株折合1株树;小苗500株折合1株树。
  第十四条 义务植树资金渠道:
  (一)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的绿化资金,从基建费中列支。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化费,由行政管理费中列支。
  (三)城建、公路运输等部门的绿化费,分别由城市维护费、养路费和运营成本中解决。
  (四)经营销售单位的绿化费,从销售收入中列支。
  与义务植树无关的劳动项目和非绿化建设项目,不得列入义务植树内容筹资筹劳。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庆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