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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号


 
                   1989年3月16日
  《大庆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从1989年 4月10日起施行。
                                 市长:王志武
               大庆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生产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和销售伪劣、假冒其它牌、名的食品,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身体健康,根据《黑龙江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销售食品的企业和个人,首先必须持有市卫生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所有从业人员要有当年的《体检合格证》。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必须报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取得《产品卫生检验合格证》, 经食品主管部门预审并报由市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产品技术监督审查和质量鉴定, 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鉴定合格证》后,方可批量生产。
  第三条 所有食品要严格按标准生产,出厂前要进行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四条 各类食品包装标签,必须按《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注明食品名称、配料、食物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厂名、厂址(个体生产的要标明店名和业者姓名)。包装标签没有这些内容的食品,不准销售。
  食品包装盒上印制的糕点式样,要同内装糕点相符。
  第五条 生产、销售食品,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商标法》、《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禁止生产、销售卫生不合格的食品和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伪冒注册商标的食品,禁止非法印制或买卖商标标识。
  第六条 购进外地生产在我市销售的食品,必须索取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签发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报告单》和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单》。没有索取这两个检验报告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到市食品卫生检验所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报检,经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此抽样检验结果仅对该批食品有效。
  第七条 以市技术监督局为主,市经委食品办、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参加,搞好日常和节日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89年4月10日起实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或省的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或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