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号
《大庆市巩固无鼠害城市成果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发布,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志武
1989年4月19日
大庆市巩固无鼠害城市成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巩固我市无鼠害城市成果,减少疾病的传播,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要执行本规定,履行灭鼠义务。
第三条 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县团级(含)以上企事业单位,要设专职或兼职的灭鼠监督员,对本辖区或本单位的灭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其所属各单位,要设专职或兼职灭鼠员,负责本单位的灭鼠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消灭家鼠与消灭野鼠相结合、突击灭鼠与经常性灭鼠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把鼠密度控制在3%以下。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贮藏、销售场所,不得有老鼠存在,并且要有长期性的防鼠、灭鼠设施。
第六条 各级爱卫会负责宣传发动、组织领导、监督检查所辖区的灭鼠工作。
第七条 各级爱卫办是灭鼠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灭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义务或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八条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全面的鼠密度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九条 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要逐级设立灭鼠消杀服务站,负责鼠情监测、灭鼠药械供应、技术咨询和消杀服务工作。
第十条 灭鼠监督员和灭鼠员要执行灭鼠监督机构交付的任务,有权向受检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鼠情监测。受检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灭鼠监督机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警告、3元至5 000元罚款、停业整改的行政处罚,也可合并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的:
1、粉迹法调查(下同)鼠密度在3%以上、6%以下的,对单位处以10元至200元罚款,对单位主管领导处以月基本工资5%罚款;对个人处以3元至10元罚款。
2、鼠密度在6%以上、9%以下的,对单位处以200元至2 000元罚款, 对单位主管领导处以月基本工资10%罚款,并限期整改;对个人处以5元至30元罚款。
3、鼠密度在9%以上的,责令单位停业整改,同时处以2 000元至5 000元罚款, 并对单位主管领导处以基本工资20%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
1、有鼠迹、鼠粪、鼠洞的,单位处以20元至500元罚款;个人处以3元至50元罚款。
2、无防鼠、灭鼠设施(包括毒饵盒、灭鼠药、灭鼠器械)的单位,处以20元至5 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拒绝或干扰灭鼠监督检查的,对单位处以20元至 1 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元至50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罚款2 000元以上和停业整改的,须经区以上爱卫会批准。
罚款全部上交给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灭鼠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爱卫会,对巩固无鼠害成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四条 灭鼠监督机构和灭鼠监督员、灭鼠员要尽职尽责,按规定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爱卫会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