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五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五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五号
《大庆市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志武
1989年5月30日
大庆市闭路电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闭路电视管理,充分发挥闭路电视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境内一切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
第三条 闭路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党、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喉舌。开办单位要将闭路电视办成社会主义的宣传阵地。
第四条 凡要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 (包括闭路电视的建站方案、频道分配、设备型号、播放条件、管理制度和人员情况等), 报市广播电视局审核,呈省广播电视厅批准,签发《闭路电视播放许可证》;否则,不准开办。
第五条 闭路电视系统的施工,由市广播电视局审核或推荐施工队伍,开办单位不得私自录用。系统完工后,由市广播电视局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的签发《闭路电视系统技术合格证》,并在广播电视局技术部备案。
第六条 已建或待建闭路电视系统的单位采用开路传输和开路连网时,要先报市广播电视局统一规划,再报省广播电视厅和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在闭路电视中播放广告节目的,须经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各闭路电视播放站,受主办单位的宣传部门和市广播电视局双重领导 (以主办单位的宣传部门领导为主);有条件的单位, 可按科级单位管理;所需经费,要列入本单位的财务预算。
第九条 各闭路电视播放站,要配备政治素质好、文化水平较高的人员,负责节目的编辑、摄制和管理工作。入户达两千户以上的,最少配备12人;达不到两千户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主办单位的宣传部门,要经常对本单位闭路电视播放站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闭路电视播放站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编采、摄像、播音员的技术业务职称,按广播电视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闭路电视播放的节目,以转播好中央、省、市电视台的节目为主 (自办节目要安排在《新闻联播》之前或之后)。 所播放的节目,要按月编目,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市广播电视局音像管理部门备查。
第十一条 闭路电视播放的节目,应选用中央、省、市电视台播放过的、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录像节目。其中海外节目要有选择、有节制地播放,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每周播出节目总数的30%。
严禁播放反动、淫秽和不健康的录像节目。
第十二条 闭路电视播放文艺节目的录像带,由市音像发行站和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采取出售、出租的方式提供。
闭路电视擅自播放规定范围以外的文艺性录像节目,或以营利为目的出租、转录文艺节目,或出租闭路电视设备的,由市广播电视局音像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没收录像带、录像设备和吊销许可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者,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利用闭路电视进行电化教学的单位,只能收看收录与本专业有关的内容,不准以任何借口收看收录与本专业无关的内容。凡将闭路电视与卫星地面接收站相结合的单位及通讯微波站,不准收转和收录国外电视节目。违者,进行追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在闭路电视管理使用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庆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抵触,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