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九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九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九号
《大庆市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志武
1989年6月10日
大庆市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污染源治理和环境建设,提高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境保护治理补助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庆市行政区划内的一切向环境中排放污物的单位。
第四条 贷款资金从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资金总额的80%提取,其中30%作为贷款基金,70%仍实行拨款。条件成熟后,逐步提高贷款的比例。
第五条 贷款资金管理方式:
(一)市建委环保局按本规定第四条提出贷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市财政局按贷款计划将贷款资金拨入市建委环保局在市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的专户;
(三)市建委环保局委托市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贷款资金。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向市建委环保局申请贷款。
(一)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二)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有切实可行的治理技术方案,具备施工条件,短期内可以完成,并且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
(三)具备偿还贷款能力,有一定比例自筹资金的。
第七条 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又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优先予以贷款。
(一)市、区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
(二)污染严重,急需治理的项目;
(三)环境治理自筹资金占建设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
第八条 申请贷款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填写《治理项目贷款申请表》,并附可行性报,告等文件材料,于每年3月底以前报市建委环保局。
第九条 贷款项目由市建委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对其效益、贷款回收年限及其偿还能力进行评估,然后由市建委环保局确定立项。
被批准立项的贷款企事业单位与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经市建委环保局签证后生效。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按期如数发放贷款,同时按规定监督贷款的使用,催收本息,并按季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建委环保局报送贷款发放、回收报表。
第十条 贷款限期一般不超过3年。具体期限由市建委环保局根据治理项目大小确定。
贷款利息本着优惠从低的原则,月息1年期的2.4‰,2年期的为2.7‰,3年期的为3.0‰,按季收息。贷款单位不按时还本付息的,限期扣回,同时按月息加收150%的逾期利息。
第十一条 贷款单位要求变更或解除原贷合同时,要事先经过市建委环保局批准,并返回贷款,交纳利息,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按国家规定,偿还贷款可用下列资金:
(一)自有资金:国营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资金、集体企业的公积金、合作事业基金等其他自留自用资金;
(二)“三废”综合利用利润留成;
(三)上级拨给的其他污染治理资金。
治理污染项目投入运行并达到排污标准后,原则上不再交纳排污费。但还款数额较大又确有困难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从贷款之日起3年内,按原来缴纳排污费的方式还贷。
第十三条 贷款本金可以豁免。治理项目完成后,经市建委环保局、财政局、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的,贷款单位可以向市建委环保局提出豁免申请。
(一)治理工程按期完工,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二)治理项目对消除污染或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有显著效果;
(三)治理工程投产后,管理措施落实,运行正常;
(四)有市建委环保局委托的监测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
豁免贷款实行一次性豁免。豁免的最高额度不超过建设单位缴纳的项目治理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 贷款被挪用的,由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全部或部分收回,并对挪用部分按月利率1%加收罚息。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大庆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