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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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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庆市实施<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细则》已经1989年 6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志武
                                 1989年6月23日
            大庆市实施《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无所在地户口的16周岁以上的公民,均为流动人口。本细则所指的流动人口是:
  (一)外地到本市投靠配偶、父母、子女、亲属的人员;
  (二)外地到本市探亲、访友、参观、旅游、就医的人员;
  (三)外地到本市寄读、代培、进修的人员;
  (四)外地到本市包工、务工、经商和从事各种服务业、修理业或农副产品经营的人员;
  (五)外地到本市演出、应聘的人员;
  (六)外地驻在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外地到本市因公出差的人员;
  (八)保外就医或因事请假的劳改、劳教人员;
  (九)外地到本市农村务农的人员;
  (十)其他居住在本市尚未落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凡到本市暂住的流动人口,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以外,均自到达之日起 3日内,由本人或留宿的户主持有效证件办理暂住手续,领取证件。
  (一)凡拟居住10日以内的,到所在派出所办理挂条登记,领取《挂条登记证》;
  (二)投亲、访友、参观、旅游、就医、寄读、代培、进修拟居住11日以上的,到所在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领取《暂住证》;
  (三)包工、演出、应聘、长期驻在拟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寄住登记,领取《寄住证》。
  办理寄住登记时,须持有原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以上的介绍信、计划生育证明、派出所出具的遵纪守法证明。做临时工或合同工的,必须持有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从事经商、修理、服务工作的,须持有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 保外就医和因事请假的劳改、劳教人员,分别凭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证明,当日到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第五条 居住在旅店、宾馆、招待所的流动人员,由旅店、宾馆、招待所按旅店登记制度进行登记。
  第六条 凡出卖、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员的,房主要验明承租人的暂住证明,并持房产有关证件,带领买房人或承租人先到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认定,再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批准。
  任何房屋出卖、出租人,都不得将房屋出卖、出租给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员。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容留无身份证和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员居住。
  第九条 流动人员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时间办理暂住手续,领取暂住证件,并交纳证件费和证件押金;
  (二)如实填报情况,不得假报或隐瞒实情;
  (三)不得涂改、伪造暂住证件;
  (四)暂住证件应随身携带,遇有公安人员检查时,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五)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规定、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六)离开暂住地时,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申办注销手续,交回暂住证件;
  (七)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员,不得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
  第十条 包工队的领导人,负责本队流动人员的登记和管理。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暂住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有可疑行为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时办理暂住手续领取暂住证件或不随身携带暂住证件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旅店、宾馆、招待所不按规定对流动人员进行登记的;
  2、房主向无暂住证件流动人员出卖、出租房屋的;
  3、容留无暂住证件流动人员居住的;
  4、雇用无暂住证件流动人员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涂改、伪造暂住证件的;
  2、假报身份、隐瞒实情的;
  3、无暂住证件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的;
  4、包工队领导人对所属流动人员不进行登记,管理不善,造成失误的;
  5、发现暂住人员有可疑情况不及时报告的。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的程序进行。
  罚款全部交给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员暂住手续时, 一律使用由黑龙江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挂条登记证》、《暂住证》、《寄住证》。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大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如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抵触,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执行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