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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一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一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一号



  《大庆市临时建筑防火审核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志武
                                 1989年7月8日
             大庆市临时建筑防火审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搞好城市街道、石油和石油化工生产区及居民住宅区的防火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临时建筑火灾发生,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内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临时建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基建暂设等。
  外地在本市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临时建筑,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兴建临时建筑前,要绘制出正规的建筑位置图和单位平面设计图,报所在区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进行防火审批。绘制图纸的要求是:
  (一)总平面位置图,要按比例或用明确米数标出所建临时建筑的位置,标出临时建筑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关系及防火间距,标出临时建筑与相邻道路、电力、通讯线路以及油、气、水管线的准确距离。
  (二)建筑单体设计图,要反映建筑结构、安全疏散、电器照明、用火设备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条 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的临时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翻建、扩建、改建。需要翻建、扩建、改建或易地重建的,扩大经营项目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均须重新办理防火审批手续。
  经审核的临时建设项目建成后,由所在区消防监督机关进行验收和管理。
  第五条 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私自兴建的临时建筑建成后存在重大火险隐患,市、区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提出意见后拒不整改的和私自新建的建设项目发生火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与人身伤亡事故的,由市、区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依照《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和《大庆市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 当事人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 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诉。提出申诉,原裁决暂缓执行。上一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诉书 5日内作出最后裁决,立即执行。
  第八条 公安消防建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依法办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不准以权谋私。否则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大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监督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抵触,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