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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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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庆市行政监察人员持证监察规则》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志武
                                 1989年7月8日
               大庆市行政监察人员持证监察规则
  第一条 为履行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及时检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保持行政机关廉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监察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监察人员监察的对象是:
  (一)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二)基层行政执法部门;
  (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职能的单位;
  (五)本条(一)~(四)项中的工作人员,市、区人民政府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第四条 监察人员持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监察证》进行监察,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被监察对象提出质询;
  (二)发现工作中需要改进的问题,向有关人员或部门、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三)对一般违法违纪的,提出批评,进行教育,予以制止或纠正;对严重违法违纪的,查清事实,按规定程序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监察人员有权当场扣押、封存被监察对象的非法款物(要出具票据)。
  遇有不接受询问、调查,不如实提供情况,和无理取闹、谩骂、围攻监察人员的,予以从严处理。
  第五条 被监察对象对监察人员处理的问题有异议时,要先按处理意见办,然后向监察人员或其所在工作部门提出申辩。
  第六条 监察人员发现被监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请监察部门以《监察建议书》的方式通知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市法规性文件和政策、政纪的;
  (二)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敲诈勒索的;
  (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的;
  (四)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
  (五)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外事纪律的;
  (七)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对《监察建议书》所提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向监察部门出面报告处理情况。
  第八条 监察人员进行监察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秉公办案,清正廉洁,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九条 监察人员执行本规则有突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监察人员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大庆市监察局解释,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如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抵触,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