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三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三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三号
《大庆市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89年7月1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志武
1989年7月8日
大庆市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的发生,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城镇、油田、石油化工和农村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城市和油田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单项规划的防火审核管理。
第三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凡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等消防技术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等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
第四条 消防技术法规,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进行监督。
第五条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管理工作,根据工程投资、规模、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实行市、区两级审核监督。
第六条 公安消防审核监督机构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辖区防火技术法规补充规定或实施办法;
(二)进行消防技术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掌握本辖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对建筑设计进行消防监督;
(四)参加城市、油田及石油化工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审定工作;
(五)参加由基建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召开的重点工程设计审查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审查建筑防火设备、材料的防火性能和质量;
(七)指导各设计单位防火设计管理小组的工作;
(八)参加重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九)参加本辖区建筑工程优秀设计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会同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对承担消防系统工程设计的国内外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制止其设计或施工。
第八条 全市建筑防火设计的审核,采取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普遍审查,一般建设项目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是指:
(一)城镇、油田、石油化工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单项规划设计;
(二)油田产能建设工程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的工厂、仓库和其它大中型工厂、仓库;
(三)人防、隧道等地下工程;
(四)高层公共建筑和有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高层厂房、库房;
(五)大中型体育馆、影剧院、礼堂、火车与汽车客运站、封闭形农贸、工贸市场、商场等重要公共建筑;
(六)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的重点工程项目;
(七)重要科研基地等。
审查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总平面设计和单体建筑、消防给水、通讯空调、防烟排烟、电器防火设计及装修工程设计等。
第十条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防火设计自审组织和岗位责任制、逐级防火审核责任制,院、所(室)、专业组要确定一名业务负责人领导防火审核工作。审核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法规;
(二)监督检查工程设计中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法规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三)组织防火设计经验交流和考核评比等活动;
(四)组织设计人员参观典型火灾现场。
第十一条 市级设计单位和其他甲乙级设计单位,要建立防火设计审核小组;其他设计单位和自行进行设计的单位,要设专人负责防火设计和本单位工程防火的审核工作。防火设计审核小组和负责人,要与所在区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建立联系,及时通报情况。
第十二条 设计院、所(室)、专业组的技术负责人在审查工程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核防火设计内容。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法规要求的工程设计,不准上报、审批和存档,更不准交付施工。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市级的重点工程项目,要将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施工设计的有关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编制成防火设计专卷,分阶段地送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消防监督机关核准的防火设计图纸和审核意见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准擅自更改。因材料、设备等原因需要改变原设计的,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消防监督机关和设计、建设单位共同协商解决,按修改后的设计施工。
第十五条 防火设计列为评选优秀工程设计项目的条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法规要求的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工程设计。
工程消防设施安装质量不合格和没有通过防火验收的工程,不能评为全优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工程防火设计选用的消防设备和产品,必须是经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否则不得选用。
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
第十七条 规划部门审批工程时,要查验消防监督机关的防火审核意见。防火审核不同意的,不能审批。
第十八条 对认真贯彻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保障消防安全的全优工程,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违反消防技术法规、经消防监督机关指出后拒不修改设计的,对设计人员和有关人员罚款100元以上,3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加罚100元至900元,并由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二)建设单位未将建设项目防火设计送交消防监督机关审核,经指出后拒不报审的,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工程负责人,罚款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并责令停工待审。
(三)建设单位指使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批的建筑防火设计施工的,处以工程总造价0.5~2.0%的罚款,并追究直接领导者的行政责任。
(四)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批的建筑防火设计图纸施工,其不符合建筑防火要求的部分,必须停工整改,所需费用自行负担。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罚款100元以上,300元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行政责任。
(五)竣工建设项目在消防安全上存在严重隐患,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擅自使用的,对决定使用的人罚款 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罚款1 000元以上,3 000元以下,并限期整改。发生火灾,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律的, 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 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诉。提出申诉的,原裁决暂缓执行。上一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诉书5日内作出最后裁决,立即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安消防建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依法办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不准以权谋私。否则,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大庆市公安局解释,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抵触,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