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十四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十四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十四号
《大庆市实施(黑龙江省小汽车定编管理规定)细则》已经1989年7月1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志武
1989年7月18日
大庆市实施《黑龙江省小汽车定编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汽车定编管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增长,坚持勤俭建国,清廉从政,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小汽车定编管理工作,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含标致型)、旅行车(20个座位及以下)、吉普车、小型旅行车(厢货)、121 型车(带棚)和0.75吨及以下的轿货车、客货两用车、微型客货车、121型客货车。
第四条 本细则所管理的小汽车按用途分为:领导用车、公务用车、业务用车、生产专业用车、特种专业用车。
第二章 配车原则和标准
第五条 领导用车。享受副市级以上待遇的领导干部(含企事业单位的同级领导干部),可配领导干部用车。标准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务用车。市级机关所属部、委、办、局,原则上每个部门配一辆公务用车;个别业务量大的,可增配一至两辆车。部门内部的科级单位,不单独配车。
区机关公务用车。参照省规定的县级领导机关配车的标准执行。区属科级机关和乡镇机关,确属工作需要的,可配备公务用车,但应从严掌握。
副处级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可配1至2辆公务用车;个别业务量大的,可适当增配车辆。
第七条 企业单位业务用车应从严控制。大、中型企业可配 2至3辆,小型企业原则上配1辆。
第八条 银行、保险、地质、测绘、电力、邮电、油田、防火、防汛、环境监测、安全监察、交通稽查、科普、液氮及化学辐射等单位,可配备生产专业用车。
第九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专业用车,不按定编管理,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严加管理。
第十条 新成立单位符合配车标准的,视财力情况,车辆逐年配齐。
第十一条 公务、业务用小汽车,不准购买高级轿车。生产专业用车,可购买吉普车或旅行车,不准购买小轿车。
私营企业及个人不准购买高级小轿车。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批准的车种、车型购车;未经批准,不准更改车种、车型。
第十三条 严禁用公款购车,以个人名义申请牌照。
第三章 定编审批
第十四条 市级领导机关的小汽车编制,由市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省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五条 本市辖区内所属县级单位的公务、业务、生产专业用小汽车,由市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查批准;小汽车编制冻结期间,由市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查后,报省政府汽车定编办公室批准。
第十六条 申请车编的单位,要按审批程序提出申请报告,填写《申请汽车编制报告表》。其内容包括:单位级别、机构性质、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工作任务、现有车辆情况、购车资金、车源及申请车种、车型。新成立的单位,要附上级主管部门和编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各级汽车定编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和《申请汽车编制报告表》,执行标准,严格把关。
第十八条 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发给《汽车定编证》和《汽车编制批准通知书》,分别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购置新车的单位,要凭汽车定编办公室发给的《汽车定编证》及《汽车编制批准通知书》,到控购办公室办理《专控商品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凭《准购证》到银行办理购车拨款手续;凭《汽车编制批准通知书》和《准购证》到物资部门购车;凭《汽车定编证》、《汽车编制批准通知书》和《准购证》到市经委设备科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落户(《汽车编制批准通知书》和《准购证》存入车辆档案);凭《汽车编制批准通知书》、《准购证》、《机动车行车执照》到交通部门缴纳养路费;凭《汽车编制批准通知书》、《准购证》、《养路费缴讫证》、《机动车行车执照》到石油部门办理供油手续。
上述手续,不得逆向办理。
第二十条 国外赠送的小汽车,属于定编管理范围的,执行省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小汽车编制,要有企业章程、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营业证书及进口小汽车审批文件,由汽车定编办公室办理一次性定编。
第四章 报废更新和转籍过户
第二十二条 凡达到下列报废标准之一的,应及时申请报废。
(一)累计行驶55万公里;
(二)使用13年或大修两次,无修复价值;
(三)耗油量超过国家制定规定标准的15%;
(四)大修费超过新车价格50%以上;
(五)车型老旧,无配件来源;
(六)排污量、噪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汽车报废需要更换新车的单位,要持原《汽车定编证》和公安部门的技术鉴定、金属回收部门的证明,重新按汽车定编审批程序办理车编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车编的单位,不准将在编的小汽车擅自转让或变卖给无车编的单位。购置在籍小汽车,购置单位必须有空编,并要及时到汽车定编办公室办理车编手续。
第二十五条 需要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必须先经市汽车定编办公室、控购办批准,然后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其中旧车转籍过户,还要持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技术状况鉴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裁决以小汽车顶债的,原单位的车编收回;接收单位属于定编管理范围的,要到汽车定编办公室办理定编手续,按一次性定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属一次性定编的小汽车不准更型、转籍、过户。
第五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汽车定编办公室负责全市小汽车定编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汽车定编管理的规定;
(二)按照配车标准,核定小汽车编制,审批新增加、报废和过户的小汽车;
(三)负责小汽车定编管理和复查整顿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健全小汽车的编制档案;
(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超编和违纪购车的单位、个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单位,应指定某一部门负责汽车定编管理工作。各级汽车定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小汽车的定编管理。
市汽车定编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各单位汽车编制、配备、管理等情况。各单位要每半年将上述情况向市汽车定编办公室作一次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汽车定编证》应随车携带,以便随时接受车辆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定编证》如有丢失,应立即向市汽车编办报告,申请补发。
第三十一条 各级汽车定编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汽车定编档案卡;小汽车变动时,要及时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 单位撤销和企业破产、拍卖的,小汽车编制要收回;单位合并和企业兼并的,小汽车编制要重新核定。
第三十三条 特种专业用车,必须到国家指定的工厂购买。不准涂改特种专业标志或拆除车内特种装置,不准改为领导用车、公务用车、业务用车和生产专业用车。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对用公款购车落个人牌照的车辆,一律没收,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无车编、无《准购证》购买的小汽车,予以没收。对有车编、无《准购证》购买的小汽车,处以购车款10—50% 的罚款。对有《准购证》、无车编购买的小汽车,不符合配车标准的予以没收;符合配车标准的处以购车款10—50%的罚款。
对有车编、无《准购证》和有《准购证》、无车编证,符合配车的车辆,由汽车定编办公室和控购办公室共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一次性定编的小汽车,擅自更型、过户、转让的,处以购车款20—40% 的罚款,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不按批准的车种车型购买的车辆或擅自提高档次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由汽车定编办公室将车辆调出。
第三十八条 对未经汽车定编办公室和控购办公室批准,擅自将在编车辆卖出、转让的,车编作废,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擅自将特种专业用车改为领导用车、公务用车、业务用车和生产专业用车的,按无车编车辆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汽车定编管理部门、控购办公室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大庆汽车定编办公室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1989年 8月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时,执行本细则。本细则与国家和省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