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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五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五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五号



  《大庆市城镇住宅小区管理规定》,业经1989年 8月19日第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志武
                                 1989年8月21日
                 大庆市城镇住宅小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住宅小区管理,使其成为设施完好、环境优美、文明安定的微型社会,更好地为生产建设和群众生活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有的城镇住宅小区。
  第三条 住宅小区是指人口在1 000人以上,各种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相对独立的区域。小区内的公建房屋(包括配套的专业服务网点、幼托、学校、卫生设施等)、单位自建房屋和个人自建房屋,均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房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住宅管理与综合服务
  第四条 新建住宅的验收与接管:
  (一)新建住宅竣工后,房管部门要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建筑物、上下水、电器和场地环境等,逐项进行验收。
  (二)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和设施有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予以返修。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房管部门不予接管。
  (三)新建住宅的屋面防水、阳台和散水坡的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负责保修一年。保修期满,经房管部门检验出证,建设单位方可向施工单位结清缓付的施工费用。
  (四)新建住宅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向房管部门移交一套完整、准确的土建、安装设计图纸和其它竣工资料。
  第五条 住户要在拿到住宅钥匙之日起 7日内,对室内设施进行检查验收;无问题后,与房管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履行规定的住房义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房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改装墙壁开关、配电箱、室内外上下水管线、采暖管线、暖气片和阀门等。
  第七条 各住宅小区,均要建立以房管部门为主、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参加的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共同管理好住宅小区。
  第八条 住宅小区要开展多方面的服务工作。如开展清洁卫生服务、维修上门服务、治安保卫服务、家庭劳务服务、通讯联络服务和文明健康的文化娱乐服务等。
  第九条 在住宅小区内设店摆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并服从房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在指定地点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章 环境管理与安全保障
  第十条 在住宅小区兴建任何建筑设施,必须先向房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再向其它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件。否则,视为违章建筑。
  第十一条 在住宅小区内堆放建筑材料(包括其它无害物质)或者进行混凝土预制加工时,须经房管部门同意,限期占用,并每月按每平方米两元收取占用费。
  第十二条 在住宅小区内使用广播喇叭和其它音响设备,需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在住宅小区叫买或者从事高声单音作业的流动经营者,不得防碍居民休息。单位和家庭的娱乐活动,不得影响单位的工作和邻居的休息。楼房内不得制作家具或者从事强噪音的操作。
  禁止夜间在住宅区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噪音的工具。
  第十三条 加强住宅小区的治安管理,发挥“四防员”的作用。楼房每栋设一名“四防员”,平房每50户设一名“四防员”。
  第十四条 不准在住宅小区室内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各种污染环境的物品。
  不准在房屋顶部逗留、玩耍。不准在楼梯间、阳台燃放焰火、爆竹。
  不准损坏楼房门灯、走廊灯和住户电铃。
  住户的电视天线,不准超过房屋避雷装置的高度。
  第十五条 不准在楼房阳台堆放超高、超宽、超重(每平方米 240公斤)的物品。在阳台沿边和窗外墙壁上,不准吊挂和抛洒危及楼下行人安全的物品;因此伤害他人或损坏他人财物的,户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除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警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外,其它各种机动货车(两吨以上)、畜力车,未经房管部门许可,不准进入住宅小区。同意驶入住宅小区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只许在主干道行驶,不得进入栋间支道和宅前甬道;不得损坏路面、花草树木、建筑小品、沟道盖板等;要保持车身清洁,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在小区内停留过夜。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住户的自行车,全部集中存放到自行车棚,设专人管理。禁止在楼梯间、道路口存放自行车。
  兼办食杂、理发等服务项目的自行车棚,不准改变设计,不准占用存车面积。
                 第四章 绿化管理与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的绿化覆盖率要达到 25%以上,要种植好树木、花草、绿篱,尽量设置园林小景、建筑小品,并严加管理。
  禁止在住宅小区的绿化用地,公共用地种植任何农作物。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的绿化费用,由建房单位从建房总造价中提取2%,支付给房管部门。
  第二十条 住户不准在楼梯间堆放任何物品,不准往垃圾洞内扔倒纸箱、长木棒和草袋子等堵塞物品,不准向公用部位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等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住宅楼饲养家畜家禽(含鹌鹑)。信鸽协会成员饲养的鸽子,每户不得超过10只,其它住户不得超过5只。
  楼区的平房住户,不准饲养家畜、家禽。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的清洁工,必须按环卫部门规定,认真清扫住宅前后场地、道路和公共部位的卫生,及时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范围内的下水道和检查井,每年必须清理两次以上;如有污水溢流,要及时疏通。
  禁止往下水道、检查井、化粪池扔倒砖头、杂物等。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房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损坏房屋设施的,责令按价赔偿。私自改装房屋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事故的,责任自负。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如期如数交纳场地占用费的,按应交额三倍加收。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夜间在住宅区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和任何时间在楼房内制作家具的,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房顶逗留、玩耍,在楼梯间、阳台燃放焰火、爆竹,损坏楼房门灯、走廊灯与住户电铃,和电视天线超过房屋避雷装置高度的,处以3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造成事故的,以责论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擅自进入住宅区,不按规定行驶、停放,损坏路面、盖板、建筑小品和花草树木的,责令按价赔偿,并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兼办食杂、理发等服务项目的自行车棚改变原设计,占用存车面积的,按工商用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并限期退出所占存车面积。逾期不退出的,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1、行人、车辆穿越、践踏草坪、绿篱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损坏树木的,每株罚款5元以上,10元以下;采摘花果的,每支罚款3元以上,5元以下。
  3、在花坛、草坪内取土和向其倾倒污水、扔倒杂物的,罚款5元以上,10元以下。
  4、在绿化用地、公共用地种植农作物的,罚款10元以上,20元以下。
  5、损坏园林小景、建筑小品的,按园林部门规定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住宅楼饲养家畜家禽和在楼区平房饲养家畜、家禽的,令其期限处理,并每只罚款两元;超过规定数量饲养鸽子的,每月每只收污染费1元。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往下水道、检查井、化粪池扔倒砖头杂物的,罚款 5元以上,10元以下;查不清责任的,对有关住户每户罚款两元。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罚款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职工当场拒交的,通过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增加一倍扣缴,其他居民和过往群众当场拒交的,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罚款全部交给财政部门,按规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奖励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和小区的公益事业。
  第二十六条 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按规定办事,尽职尽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大庆市房产管理局解释,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