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十六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十六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十六号
《大庆市糕点、肉制品、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已经1989年 8月18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9年9月15日起执行。
市长:王志武
1989年9月1日
大庆市糕点、肉制品、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糕点、肉制品、冷饮食品生产和销售的管理,控制盲目发展,制止生产或销售不合格、伪劣、假冒与腐烂变质的食品,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糕点(包括饼干、面包、各种小食品和婴幼儿食品)、肉制品(包括以畜、禽肉类进行冷冻、腌、熏、煮、烤、干制,以及各类肉灌制品)、冷饮食品(包括冰棍、雪糕、冰淇淋、汽水、香槟、 果菜汁饮料和发酵饮料)生产的工厂、 车间、作坊(以下称生产企业),以及从事糕点、肉制品销售的单位、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称销售单位),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个体工商业户不得开办糕点、肉制品、冷饮食品加工网点。
第二章 开办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在开办糕点、肉制品、冷饮食品生产企业之前,必须报请市食品工业办公室进行预审。市食品工业办公室根据投资规模直接批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公进行审批。经批准后,再按规定到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和环保、安全防火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肉制品加工企业还须经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批),最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凡未经市食品工业办公室进行定点审批,擅自开办糕点、肉制品和冷饮食品生产企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自行负责。
申请销售糕点、肉制品的单位,先由商业部门牵头,组织食品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合办公审查批准,然后按规定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营业执照》。
第五条 生产企业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证明:市食品工业办公室的定点审批文件;市计委或经委的列项审批文件;环保和安全防火部门的审批文件;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肉制品加工企业还须有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核发的《兽医卫生合格证》);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文件或意见; 企业法人代表的任职文件,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组织章程,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证明,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企业主要从业人员登记表。
销售单位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提交商业局定点审批意见、《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营业场所证明、组织章程、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证明、企业法人代表任命书和资格审查表等。
个体申请办理销售糕点、肉制品《营业执照》时,必须提交商业局定点审批意见、所在街道证明、经营场所证明、《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
第六条 生产企业在试生产期间,必须报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和市技术监督局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质量鉴定,领取《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产品质量鉴定合格证》,并由市食品工业办公室会同技术监督局和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联合验收,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准进行正式生产。
第三章 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的必备条件
第七条 生产企业要距离污染源和生活区30米以上;生产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污水处理设施,并符合排放标准。
第八条 企业的生产车间、机械设备和工具要符合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做到瓷砖到顶、分间操作、流程合理、无交叉污染。更衣室、消毒室和排烟、除尘、防蝇等设施要配套齐全。原料和成品要分库保管。
从事肉制品加工或销售的单位,必须有与生产或销售相适应的冷冻、冷藏设备,做到生、熟分别储存。经销单位在销售糕点和肉制品时,要设专室或专柜,有防尘、防蝇设施。
第九条 生产企业必须有健全的食品质量保证体系,有产品技术标准和原材料、辅助材料质量标准。有食品质量检验室和专职检验人员。
没有检验能力的生产企业,要委托法定监督检验机构或有检验条件的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并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条 生产企业应有与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和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计量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 生产和销售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生产和销售人员在岗时,必须随身携带《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合格证》,做到衣着整洁,并不准化妆(售货员不准浓妆),不留长指甲,不带戒指。
售货员在岗时,要统一穿着整洁的白色衣帽。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所有产品出厂前,必须做到批次检验。出厂的产品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
凡不符合食品质量标准和假冒、伪劣、腐烂变质的食品,一律不准出厂或销售。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必须执行原材料、辅助材料采购索证 (食品卫生检验报告单、产品质量合格证、肉、禽检疫证明书) 制度。不准采购腐烂变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未经检疫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企业索取的证件和食品检验报告单,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 生产和销售有定型包装或标签的食品,要按《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执行。必须标有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食品名称、配料表或食物成份表、净含量(重量或容积)、生产日期与保质期、标准代号、厂名、厂址。否则,不准生产和销售。
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不得转卖和使用其他厂家的食品包装物。
第十六条 所有从事零售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只许从本市糕点、肉制品生产厂家或国营食品批发部门进货,并须签订进货合同协议书,固定进货渠道。进货时,须索取产品出厂合格证或产品质量报告单、食品卫生检验合格报告单和购货发票。禁止从“黑加工点”和外市、县进货。
国营食品批发部门购进外地糕点、肉制品时,要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杜绝劣质食品流入我市。
第十七条 销售单位在出售糕点、肉制品时,要有商品价格标签,标明进价和零售价,个体户须有“信誉卡”。不准短斤少两,变相涨价,克扣消费者。
第十八条 超保质期的食品,要及时送卫生防疫部门检验,经检验后方可销售。
部分指标不合格但有食用价值的食品,须标明“处理品”字样,限期、定点、降价销售。
无化验价值、总值不足化验费的食品,一律予以没收并销毁。
第十九条 对在集贸市场上经营糕点和肉制品的个体户,工商管理人员要认真查看进货发票。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准进入市场销售,并予以没收和销毁,防止外流。
第二十条 食品容器和运输工具,要经常洗刷,保持清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生产企业要负责本厂代销点和代销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必须悬挂《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兽医卫生合格证》(指肉制品加工企业)、《产品质量鉴定合格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销售单位必须悬挂《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处罚;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庆市食品工业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9年 9月15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