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九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九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九号
《大庆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由大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89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志武
1989年9月29日
大庆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989年6月23日大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订和切实执行城市规划,并保证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城市发展建设的综合性文件,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大庆市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大庆是以石油和石油化工为主,多种产业综合发展的工矿城市。为保护石油等矿产资源,城市规划要坚持地上服从地下的原则,在油田上严格控制非油田生产性建设,重点在油田外建设新型城镇。
第四条 城市规划要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并努力把三者较好地统一起来。要发挥城市的综合功能,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促进和保证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要切实搞好城市规划与建设计划的衔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要在新的基础上体现“工农结合,城乡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方针,做到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逐步改变已经形成的居民点布局过于分散的状态,形成完整的城镇体系,把大庆建设成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
第五条 本办法由大庆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第六条 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规划区城镇布局、城市基础工程和城市公用工程规划),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编制和修订,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 大庆市分区规划以及建制镇、较大的独立工矿型居民点的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城市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供水、排水、供热、供电、通讯、防洪排涝、人防、消防、环保、旅游等专业规划,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规划部门组织审查,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大庆市行政区域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院校,要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编制本单位所在地及居住小区的建设规划,报市规划部门批准。
大庆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重要地段、生活居住区的建设规划以及重点工程规划,由建设单位或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各区、乡辖区内的村、集镇的建设规划,由乡政府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规划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大庆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管理,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土地管理法》规定进行土地管理。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油田和耕地。
第十三条 凡在大庆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工程建设(直接采油、采气工程除外),建设单位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文件、设计任务书和有关文件,向市规划部门申请选址,确定建设项目位置、面积和范围,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然后持这些批件与资料,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学校校园、公共绿地、重点保护用地、市政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遇有特殊需要,须征得专业主管部门同意,由市规划部门提请市规划委员会讨论通过,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征用。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未经市规划部门和土地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地的性质和范围,不准私自出租和转让。已征拨的建设用地,超过两年未建主体工程的,市规划部门和土地部门有权收回,另作安排;确有充分理由的,可重新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延期使用。
第十六条 申请临时建设工程用地,属营业性项目用地的,建设者须到用地所在区政府办理用地申请,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审查,报市规划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属工程暂设用地的,与正式工程一同申请。
第十七条 大庆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或油田建设需要,决定调整用地或重建、改建进行动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不得阻挠。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包括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审批和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大庆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由市规划部门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涉及城市环境、居民活动的油田采油、采气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须征得市规划部门的同意。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须有市规划部门参加。
在城市规划区外,除直接采油采气工程,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准擅自进行任何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时,城市住宅,必须按批准的居住小区规划统一开发,配套建设;公共建筑,必须按城市街区规划和街景设计进行建设;民用建设项目与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和系统工程,必须按规划同步投资,配套建设;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做到工业、卫生、环境保护“三同时”;个体商业,必须按城市规划确定的个体商业区、商业街或符合规划的服务网点进行建设,其建筑造型、质量、防火、卫生、环保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不准私建滥建。
第二十一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由省部级批准的、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制。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批准文件、土地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准文件和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设计单位不准设计。
各项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市规划部门组织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进行联合审查,并由市规划部门签发初步设计批准书后,设计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二条 大庆市建设许可证(以下简称建设许可证)是在大庆市进行各类建筑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园林工程等一切建设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没有建设许可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准从事建设活动。
建设许可证由建设单位到市规划部门办理。办理时须持下列文件,并缴纳规划管理费。
(一)工程设计文件;
(二)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文件和土地审批文件;
(三)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四)主要施工图纸。
第二十三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建设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改变批准的内容时,须重新办理建设许可证。工程开工前,须经市规划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对现场测量放线进行检验确认无误后,方准开工。工程施工中和竣工后,市规划部门要及时检查各项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建设许可证和规划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方案批准文件的要求。不符合批准文件要求的建设内容,视为违章建设。
第二十四条 到期建筑,经过授权单位进行技术鉴定,领取安全许可证后,方可继续使用。市规划部门确定动迁和淘汰的房屋,不得进行改建和翻建。
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大庆的城市规划,实行统一领导,集中审批,分级管理。在市规划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规划部门一支笔审批。
第二十六条 大庆市规划委员会是城市规划的领导和协调机构,负责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决策。
大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也是市规划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全市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的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区城乡规划管理机关,负责区属范围内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乡建设项目的初审与监督管理,接受上级规划部门的指导,承办其委托的工作。
各街道和各厂矿单位,设专职或兼职规划管理员,负责有关地区或单位的规划管理与监督工作。
各级规划管理人员,持检查证件,有权进入管区或单位的建设工地,对一切建设活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公开化的审批制度,明确建设项目的受理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和审批标准,增加审批工作的透明度,便于自我约束和民主监督。
各级规划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尽职尽责,秉公办事,热情服务,为政清廉。
第二十八条 大庆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是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制止和查处违章建设及一切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大庆市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活动,都必须接受市规划委员会的领导,服从市规划部门的管理,不许各自为政和自行其是;都必须接受规划管理人员的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防碍。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令其停工、拆除,或处以没收、罚款,也可合并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证设计、违章设计、无证施工或违章施工的,要进行罚款和相应的处理。
没收的物资按有关规定处理。罚款全部交给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规划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错批乱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大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9年11月 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