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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监察对象立案、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监察对象立案、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监察对象立案、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监察对象立案、
               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庆政发[1989]7号1989年3月22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监察对象立案、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业经1989年 3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监察对象立案、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对象的立案和处分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和黑政发[1988]115 号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监察对象立案、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包括兼任党内职务)的立案、处分审批权限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违纪干部立案审批权限的规定
  (一)市政府各行政部门的正处级干部,各区区长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由市政府任命的正处级干部(含相当于同级的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立案检查的,由市监察局报请市政府批准 (属于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或选举的,须征得市、区人大常委会同意), 并报市人大、省监察厅备案。市政府各行政部门的副处级干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中由市政府任命的副处级干部和各区副区长,违反政纪需要立案检查的,由市监察局报请市政府主管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由市政府、市人事局任命的科级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立案检查的,由市监察局决定,市属企事业单位自行任命的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立案检查的,由所在单位批准。市政府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立案检查的,由所在单位决定,报市监察局备案,重大案件报省监察厅备案。
  (二)各区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由区政府任命的正科级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立案检查的,由区监察局报请区政府批准 (属于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须征得区人大常委会同意),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各区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由区政府任命的副科级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立案检查的,由区监察局报请区政府主管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区政府备案。各区政府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勤、杂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立案检查的,由区监察局决定。以上立案检查的,都要报市监察局备案。
  (三)属于下级行政监察机关审批立案的监察对象,在必要时可由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直接立案查处。
  (四)凡属市政府和石油管理局双重领导单位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立案检查的,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主管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立案查处。
  二、对违纪干部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
  (一)凡是给予记大过(含记大过)以下处分的:市政府各行政部门的正处级干部、各区区长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由市政府任命的正处级干部(含相当于同级的干部),由市监察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属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选举的,须征得市、区人大常委会同意),报市人大、省监察厅备案。市政府各行政部门的副处级干部、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由政府任命的副处级干部和各区副区长,由市监察局征得市政府主管监察工作的领导同意,由市监察局行使行政处分权力,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由市政府、市人事局任命的科级干部,由市监察局批准。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各区政府自行任命的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由所在单位批准,报市监察局备案。
  (二)凡是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的:属于市政府任命的正、副处级干部,由市监察局报请市政府批准,是党员或兼任党内职务的,报市委备案,其党纪处分问题由纪检部门决定;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由市监察局报请市政府决定,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市政府机关、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由市政府、市人事局或政府部门任命的正、副科级干部,征得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市监察局行使行政处分权力,报市政府备案。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各区政府自行任命的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其中包括工勤人员),由所在单位批准,报市监察局备案。
  三、对报送违纪干部审批处分、备案材料的规定
  (一)报送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人员违反政纪的处分材料,须有审查报告 (包括简历、错误事实、危害程度、错误性质和处理意见等)、 受处分人的检讨及其对处分结论的意见。报告一式15份,并在报告首页的左上角注明“审批”字样。
  (二)报送省监察厅、市监察局、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人员的政纪处分报告,须附处分决定,报告一式5份,并在报告首页左上角注明“备案”字样。
  (三)报送市监察局、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备案的行政违纪案件,应以所在地监察局(科、室)的名义上报。
  四、本规定自1989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