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关于恢复执行《大庆市全民
所有制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实施细则》请示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关于恢复执行《大庆市全民
所有制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实施细则》请示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关于恢复执行《大庆市全民
所有制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实施细则》请示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关于恢复执行《大庆市全民
所有制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实施细则》请示的通知
庆政发[1989]13号1989年5月22日
市政府同意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关于恢复执行 <大庆市全民所有制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实施细则>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关于恢复执行《大庆市全民所有制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实施细则》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大庆市全民所有制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自1988年 3月份暂时停止执行以来,经与国家劳动部和省劳动局以及我市有关单位协商,已经取得一致意见,定于1989年7月1日起恢复执行《实施细则》。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实施细则》恢复执行后,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的退休费一律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组织统收统付,各单位和行业内部的统筹等工作按全市统一部署进行。过去自行统筹工作中遗留的问题,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不受理此项业务。
二、基于石油管理局所属单位较多,居住分散,《实施细则》恢复执行后,由石油管理局分公司根据庆政发[1987]56号文件精神,制订统筹管理办法,负责局内所属单位的离退休职工费用统收统付工作,并按市统一布置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定期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报送报表。
局内从事社会劳动保险工作人员的经费开支(含所属企业),由其分公司在统筹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项下列支,并按统筹基金的1‰提取管理费上缴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三、市属建筑企业实行退休费社会统筹行业管理问题,按黑政办发[1989]5 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实施细则》恢复执行后,提取统筹基金的比例。石油管理局和市属建筑企业可由其分公司和专管机构分别按实际发生费用(含管理费和调剂金),本着“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自行确定。其中石油管理局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1988]劳字第17号函规定,每年为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担费用差额 100万元。其他中省直单位和市属单位,自身所需统筹基金低于庆政发[1987]56号文件规定10.5%提取比例者,仍按10.5%提取;高于10.5%低于15%的按12.5%提取,高于15%以上的按15%提取。在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未有较大变动前,各单位统筹基金的提取比例,可按本请示执行到1990年底。各单位超出庆政发[1987]56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社会统筹项目以外的离退休职工待遇,暂不纳入全市统筹,仍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在《实施细则》暂停执行期间,各单位发生的离退休职工费用仍由各单位承担,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不再进行差额调整和多退少补工作。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大庆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198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