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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容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容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容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1989]17号1989年5月31日
  现将《大庆市市容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市容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面貌,创造清洁、文明、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收费,主要是收取由环卫部门进行服务的卫生费、清扫费、垃圾清运费、处理费。
  (一)对城市街道两旁的单位收取门前人行道清扫费。
  (二)对施工单位,收取卫生费、残土垃圾清运费、处理费。
  (三)对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和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收取卫生费;有垃圾产生的,收取清运费、处理费。
  (四)对使用市内公厕(设专人管理的),个人圈养家禽、家畜,和畜力车进入市内的,收取卫生费。
  收费标准如附表。
  收费时使用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三条 工贸、农贸、文化市场的环卫收费,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其他环卫收费,由辖区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所收环卫费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环卫管理部门使用支出时,须编制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60%用于补充环卫事业经费,30%用于发展环卫事业,10%用于奖励环卫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第五条 应交费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费的,限期补充;逾期未交的,按日加收所欠费用5~10%的滞纳金。
  第六条 环卫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超标准收费的,如数退还;以权谋私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所得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罚款全部交给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大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市内有关环卫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