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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离休、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离休、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离休、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庆政发[1989]19号1989年7月8日
  《关于离休、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已经市人民政府1989年7月1日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离休、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老干部政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老干部离退休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要略为从优。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领导的议事日程,至少每半年专门研究一次,切实解决具体问题。
  三、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老干部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企业的老干部科,作为行政职能部门,负责老干部的管理工作。
  为做好老干部工作,各单位要成立离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由主要领导担任委员,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定期研究解决离退休职工中的主要问题。
  四、为宣传老同志的历史功绩,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要在每年重阳节,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尊老敬老活动。
  五、离休干部、退休干部订阅报刊,不降低现有标准,由原单位负责,报刊费不发给本人。
  六、离休干部因公、因病用车,由原单位保证,按规定配车;车辆不足的,单位内部调剂解决。
  对离休干部用车实行发乘车费,包干使用,节约归己的办法。市级、相当于市级和享受市级干部待遇(包括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乘车费30元;处级和享受处级干部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乘车费20元;其他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乘车费10元。发乘车费后,除组织上安排的活动外,其余用车。一律按每公里0.15元收费。
  离休干部20人以上的单位,要给老干部工作部配备公务用车。
  七、离休干部健康疗养,有条件的,原则上每年可享受一次;两年外出疗养一次的,可由配偶陪伴。不能外出疗养的,每年可酌情发给营养补助费。
  退休干部疗养,可每三年享受一次,经费由原单位按同级在职干部标准报销。
  离休干部、退休干部已领取护理费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健康疗养待遇。
  八、离休干部、退休干部因病住院需要护理时,原则上由亲属陪护。亲属陪护有困难的,由原单位帮助解决。亲属陪护经济上有困难的,由原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九、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年满70岁以上的离休干部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退休干部,发给护理费。本年度已享受健康疗养的,不发给当年护理费。
  十、离休干部原则上就地、就近分散安置。确需易地安置的,有关单位要给予支持,建房费按实际造价支付。要求回乡安置的,按当地标准发给建房补助费。
  十一、离休干部、退休干部的公用经费和老干部部门的业务经费,每年年初由老干部工作部门提出预算,经批准后,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列支。
  十二、本补充规定中的各项经费,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事业单位在有关事业费项下列支。
  十三、本补充规定自1989年8月1日起执行。1989年1至7月份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待遇,可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