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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庆政发[1989]26号1989年10月10日
  《大庆市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庆市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促进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稳定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大庆市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格调节基金),制定本规定。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
  (一)市财政1990年专项安排、拨付100万元,年初列入预算。
  (二)从市管产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上调差价中提取10—20%,分类提取比例为:
  1、化工类,20%;
  2、建材类,15%;
  3、五金类,15%;
  4、轻纺类,15%;
  5、日用工业品类,10%;
  6、农副产品类(省调价的除外),10%;
  7、各种收费,10%。
  本项价格调节基金按年征集,按月入库,一年一确定具体比例。
  (三)全市各宾馆、招待所、旅店在结算住宿费时,对每位旅客每天每床加收 10%,由各区物价部门按月收缴,及时上交(其中按应缴额的5%返回收缴部门,由其按有关规定自行支配)。
  (四)对外地进入本市落临时户口和暂住的人员(不包括探亲的职工配偶和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收5元,由公安机关代收,按月上交(其中按应缴额的5%返回代收机关,由其按有关规定自行支配)。
  (五)其他筹集渠道。
  按规定应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必须随产品销售预提,按月上缴。逾期不缴的 (包括旅店业),通过银行划拨,并按E1加收应缴额1%o的滞纳金。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
  (一)乡镇企业减收应缴额的5%。
  (二)劳动服务公司的知青企业,待业青年人数达到60%的不收。
  (三)领取《社会福利企业合格证书》的社会福利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省直企业 (不包括所属农工商和其他替代产业)和流通领域免收。
  以上减免对象不包括私营企业、修理业、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生产企业。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平抑副食品价格和部分人民生活必需品中日用工业品的价格补贴,专款专用。
  (一)主要副食品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对经营企业无力平抑的品种价格,进行定时、定额补贴;
  (二)节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的价格,进行临时性补贴;
  (三)由于突发性原因引起暴涨的商品价格,进行临时性补贴;
  (四)用于人民生活必需的日用工业品中少数商品的价格补贴;
  (五)用于稳定节令商品、敏感性商品购销倒挂发生的价格补贴;
  (六)用于扶持蔬菜、肉、蛋、禽的生产补贴。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
  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核定、征集工作;
  (二)提出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年度计划;
  (三)对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的品种进行审核;
  (四)审定免征或减征、缓征的企业;
  (五)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发放工作;
  (六)负责市管生产企业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工作;
  (七)向领导小组报告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情况。
  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单设财务和专户,办公费用从价格调节基金中解决。
  五、价格调节基金的起征时间
  (一)工业品,自物价部门批准上调价格之日起征集;
  (二)旅店业,价内征集的,自物价部门批准之日起征集;价外加收的,自1989年10月15日起征集;
  (三)公安机关代征的,自1989年7月1日起征集。
  本规定由大庆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