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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市政府与市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联系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市政府与市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联系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市政府与市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联系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1989]28号1989年11月1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市政府与市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联系的试行办法》,业经1989年10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市政府与市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联系的试行办法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政府与省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联系的试行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与市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联系,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加强制定法规性文件及执法方面的联系
  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于每年12月衔接第二年制定法规性文件计划,就市政府认为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报的法规性文件草案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由市政府提报的法规性文件草案,共同进行研究,意见一致后,分别列入工作日程。
  经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共同确定的应由市政府提报的法规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法规办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并负责审核、协调,同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通报进展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认为需要提前参与的,可共同进行调查、考察和协调。
  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报法规性文件草案,至少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例会的15天前报送,如不能按时提报或因故不能提报,应提前通报。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要求市政府参加的,市政府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市政府组织的执法检查,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情况,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参与的,可共同进行检查。
  二、加强工作报告方面的联系
  市政府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各项工作报告,每年年初要制定出全年的安排计划,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在研究确定例会议题时,市政府应主动沟通情况,积极提出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各项专题工作报告时,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同工作报告有关的人员要到会听取意见,对其中的批评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三、加强人事任免工作的联系
  市政府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例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应提前15天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大常委会。
  拟任免人员的有关材料,在市人大常委会例会前15天,以市长名义报市人大常委会。
  会议期间,由市政府人事部门到会介绍任免人员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任免人员时,市人事局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到会听取意见,解答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四、加强市人大代表视察、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联系
  市人大代表要求到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视察工作时,有关部门要认真接待,如实反映情况。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办理。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应提交市政府领导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各部门要将办理结果直接签复代表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常委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后转有关部门办理。
  市人大代表平时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分别转有关部门处理。
  五、加强市政府重要会议的联系
  市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列席。
  市政府讨论研究法规性的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可视情况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
  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重要工作会议,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
  六、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例会的联系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例会,需要市政府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列席时,由市政府安排列席人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应到会的列席人员的安排计划,市政府办公室、审议法规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工作报告的主管部门,应按时派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大会和小组会,听取意见,解答委员们提出的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例会时,由市政府办公室派人作为联络员列席会议,主要负责与市政府有关领导联系,沟通情况;安排市政府领导列席会议等事项,并直接听取委员意见,对需要市政府研究解决的问题和委员提出的重要建议,可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需要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列席的,要按时派人列席,会后应把会议决定问题向市政府写出简要书面汇报。需要办理的,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办理。
  七、进一步完善“一府两院”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召开的“一府两院”(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联席会议,市政府由常务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会议的有关事项,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八、完善联系体系
  市政府由常务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责与市人大常委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属于制定法规性文件及执法方面的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法规办与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部门联系;属于人事任免方面的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与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部门联系;其它方面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催办检查科负责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