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市政府与市政协日常工作联系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市政府与市政协日常工作联系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市政府与市政协日常工作联系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1989]29号1989年11月1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市政府与市政协日常工作联系的试行办法》业经1989年10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市政府与市政协日常工作联系的试行办法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加强各级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若干规定》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政府与省政协日常工作联系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共大庆市委关于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作用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与市政协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加强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协商
市政府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安排部署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步骤;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条例。在决策和实施之前应与市政协进行协商,听取政协委员意见。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可就某些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协通报情况,与政协委员协商对话。对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再认真研究处理,及时给予答复。
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需要提交市政协进行协商的议题,一般应提前10天通知市政协,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以便做好协商准备。对协商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答复。
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之前,应将《政府工作报告》提请市政协常委会或全委会进行协商,听取意见。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市政协各委员会办公室开展专题调查、研讨、论证和咨询服务等活动;对某些重大问题可以共同进行调查。
二、加强重要会议的联系
市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应邀请市政协的领导及其有关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列席。
市政府的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市政协领导或有关委员会办公室的负责人列席。
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的重要工作会议,邀请市政协领导及其有关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参加。
市政协召开的全委会、常委会进行重大问题的讨论协商,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政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可应邀到会听取讨论意见,同委员开展面对面的协商对话。市政协召开的不定期的重要的专题协商讨论会,可根据市政协的要求,由市政府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听取意见,进行对话。
三、认真办理市政协委员提案、政协建议案,接待安排好政协委员视察
市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府和市政协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后转有关部门办理。
市政协提出的建议案,市政府应提交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作出相应决定,处理结果应书面答复政协。
市政协委员要求视察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接待,如实反映情况。委员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办理。涉及到全市性的重大问题要提交市政府领导批示。各部门的办理结果,要直接答复委员,并抄报市政协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协委员来信来访或举报提出的问题,由市政协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分别按程序转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并及时向市政协委员通报处理结果。
四、完善联系体系
市政府由常务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责与市政协常务副主席、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与市政协各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联系,交流有关材料、信息,互相列席必要的会议,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经济科技方面的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与市政协经济科技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文教卫生法制方面的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与市政协文教卫生法制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提案、建议案、信访函复等方面的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对台工作、民族宗教、侨务等方面的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与市政协祖国统一民族宗教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其它方面的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与市政协办公室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