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挥工会对政府工作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挥工会对政府工作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挥工会对政府工作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的通知
庆政发[1989]30号1989年1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工会对政府工作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工会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要发挥工会对国家事务的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的精神,为加强我市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工作的透明度,经1989年10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发挥工会对政府工作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重要的改革方案时,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必要时可吸收工会代表参加有关研究制定规划的会议。
二、各级政府在建立劳动仲裁机构时,应吸取同级工会的有关人员参与劳动仲裁工作。有关涉及职工权益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应按照省委《关于工会参加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会议和工作机构的意见》,吸收同级工会的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工会对政府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侵犯职工利益的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所提出的批评、检举、揭发或控告,各级政府要认真处理。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参与社会矛盾的协调工作。
四、各级政府应主动与工会代表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协商对话,互相通报重要情况;政府召开的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可视内容邀请同级工会的负责人列席;政府有关部门可与同级工会联合发文,建立相互间的信息交流、反馈制度,以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和了解。
五、发挥工会对政府工作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是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注意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