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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属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和对职工、家属进行一次性奖励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属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和对职工、家属进行一次性奖励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属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和对职工、家属进行一次性奖励的通知


               庆政发[1989]31号1989年11月4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1989]中油劳字第 610号文《关于1989年石油企业部分职工调整工资的通知》和[1989]中油劳字第 612号文《关于对大庆石油管理局职工进行嘉奖的通知》及大庆石油管理局庆局发[1989]103 号文《关于一九八九年对部分职工工资予以调整和对职工、家属予以奖励的通知》精神,鉴于30年来市属各单位职工和家属为建设开发大庆油田也同样做出了贡献,为调动广大职工和家属的积极性,在开发建设大庆油田和发展替代产业及多种经营上继续做出贡献。经市政府研究,并报请省劳动局批准,决定市属单位部分职工也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油劳字第610、612号文通知规定。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职工和参加集生产劳动家属一次性奖励问题
  (一)对在册职工的一次性奖励
  凡市政机关、企事业单位1989年 9月期末在册的全民职工均在奖励范围之内,奖金标准为:
  1、1966年底以前在市属各单位或石油管理局工作的职工,每人奖励120元。
  2、1967年至1985年底在市属各单位或石油管理局工作的职工,每人奖励100元。
  3、1986年以后至1989年9月期末在上述单位工作的职工,每人奖励80元。
  (二)对已离退休职工的奖励
  凡由市属各单位管理并发放离退休费用的已退休职工,比照在册职工的年限与标准予以奖励。
  (三)对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家属的一次性奖励
  凡1989年 9月底由市属各单位管理并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家属(含已退养),均在奖励范围之内,奖励标准为:
  1、1966年底以前在市属各单位或石油管理局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 每人奖励60元;其中已退养的加发20元。
  2、1967年以后在上述单位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每人奖励50元; 其中已退养的加发20元。
  3、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给已故职工的遗属(指配偶)再加发30元。
  二、关于对1966年底以前在市属各单位工作或参加大庆石油会战的职工予以奖励晋升工资的问题
  1、1989年9月期末在册职工中,凡1966年底以前在市属各单位工作或参加大庆石油会战的职工,每人奖励晋升半级工资。
  2、1989年9月期末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并属1966年底以前在上述单位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发给7元离退休生活费补贴,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不得享受此项补贴。
  三、关于对部分职工的工资调整问题
  (一)部分职工浮动升级
  1、1989年9月期末在册职工中,凡已转正定级的,原则上给予每人晋升半级工资。
  2、在下达的总升级指标和升级范围内,对其中政治觉悟高, 劳动态度好,技术业务能力较强,为所在油田单位的生产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的部分职工,可再晋升半级工资。再晋升半级工资的控制指标,由市劳动局统一平衡下达。
  3、浮动升级应与技术等级达标考核相结合, 凡1988年以来技术等级达标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浮动级。
  4、符合浮动升级条件的职工中,1988年以来因进职务等级线, 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升级、浮动升级增资达到或超过三个级差的,一般不再享受这次浮动升级。
  5、适当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凡市属各单位1989年9月末以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元生活费补贴。
  (二)调整各类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1、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1)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 初期工资待遇由原来的12级正84元、12级副78元调整为11级正97元、11级副90元。待明确职务后再按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2)研究生及双学位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由原来的55元调整为78元, 定级工资由原来的13级正72元调整为11级90元。
  (3)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由原来的50元调整为56元。 定级工资由原来的13级副66元调整为13级正72元。
  (4)大学专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由原来的45元调整为61元, 定级工资由原来的14级正61元调整为13级正72元。
  (5)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由原来的40元调整为52元, 定级工资由原来的15级正52元调整为14级正61元。
  实行见习期的各类毕业生见习期一般为一年,凡入学前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不再实行见习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
  (6)各类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分配到执行第六种工资标准队种工作的,仍按庆劳薪[1986]43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2、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技工学校毕业生试用期的临时工资由原来的40元调整为 3级副48元。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定级。定级工资由原来的3级正52元调整为4级副56元。
  3、学徒工的工资待遇
  (1)新招的学徒工学习年限和生活待遇在上级没有新规定之前, 暂仍按庆劳薪[1986]43号文补充规定执行。
  (2)实行学徒制的工人学徒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正的,转正工资由原来的2级正44元 (第六种工资标准45元)调整为3级副48元(第六种工资标准49元);再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后定级的,定级工资由原来的3级52元(第六种工资标准54元)调整为4级副56元(第六种工资标准59元)。
  (3)新招工人当钻工的,其转正定级标准向上顺延一级,执行 “转四副定五副”。钻工转正定级后调离井队的,从次月起降低一级工资,改按调入单位同等级正人工资标准执行。在井队工作已满15年的钻工调离井队时,其工资等级不降,改按调入单位同等级的工人工资标准执行。技工学校毕业生当钻工的,也照此办理。
  上述各类人员,凡现行工资待遇低于调整后工资标准的,均改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执行。执行调整后工资标准增资在半个级差以上的,均不再享受今年的部分职工浮动升级。
  三、关于有关问题的决定
  1、列入这次奖励升级,部分职工浮动升级范围的职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晋升工资。
  (1)受拘留、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缓刑,以及受开除厂籍留厂察看至1989年9月期末尚未解除处分和恢复厂籍的人员。
  (2)今年以来受行政记大过,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以及严重违犯劳动纪律的人员。
  (3)离开原工作岗位,从事个体经营或其他自谋职业至1989年9月期末仍未回原单位工作的人员。
  (4)今年以来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责任者。
  (5)因各种问题正在受公安、检察机关或厂、公司以上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今年年底前结案确认无问题的可以补升)。
  2、这次调整工资,包括给1966年底以前参加大庆石油会战职工的奖励晋级、 部分职工浮动升级和调整定级标准增加工资,都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工人增资由二级单位劳动部门批准,干部增资按管理权限审批。
  3、经批准升级的职工,均在本人现行工资基础上增加工资。 其中工人工资已达到最高限的,可顺延采用干部工资标准的工资额;干部工资达到系列最高限的,可按最后一个级差的标准增加工资。
  4、这次调整的工资,一律从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资金来源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调资所需资金,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企业职工调资由奖励基金中支付。“工效挂钩”企业由新增工资中支付。
  各企业调整工资要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和奖励基金的多少,留出必要的正常使用资金和储备资金后适当安排,凡没有资金承受能力的企业,不能调整工资。
  2、对职工、家属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均由各单位自有资金中支付。
  3、此次调整工资和一次性奖励资金,均须报经市财政局核定后,方可安排使用。
  五、关于实施要求
  实行统一布置,分项实施,一般应先发奖金后升级,奖励家属的具体工作,由各单位调查统计,报市劳动局审查同意后发放。整个工作在今年11月20日前结束。
  六、各单位所属的集体所有制职工,在自有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这次给职工和家属进行奖励及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各单位都要有一名行政领导牵头,组织由劳资、干部、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业务工作班子,认真做好调查、测算、审档、考核、填表、审批等工作。各企业调整工资实施方案,要征求职代会或职代会常设机构的意见。在推荐和确定升级人员名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集体讨论,张榜公布。
  要认真做好思想动员和宣传教育工作。向广大职工、家属讲明这次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及一次性奖励的意义,教育广大职工和家属继承和发扬大庆的优良传统,提倡无私奉献精神,克服盲目攀比倾向。要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认真学习有关领导在庆祝大庆油田发现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指示精神,顾全大局,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