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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出国人员选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出国人员选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出国人员选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庆政发[1989]34号1989年11月22日各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出国人员选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大庆市出国人员选审工作暂行规定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我市对外交往和出国团(组)日益增多。为保证党的对外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出国任务的顺利完成,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国外的先进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以适应我市经济建设的需要,必须做好出国人员选审工作。为此,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出国人员条件
  (一)政治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
  对于有下列情况的人员,根据本人具体情况,特别是现实表现,应实事求是,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1、凡参与现行反革命活动,不论是否已定性为反革命分子,均不得派遣出国。
  2、凡反革命暴乱分子、参与动乱的骨干分子、 非法组织头头和骨干分子、打砸抢烧分子,不得派遣出国。
  3、有严重打砸抢行为的,有严重无政府主义言行或坚持派性屡教不改的, 不得派遣出国。
  4、犯有其它严重错误,受到党内或行政处分, 没有经过一年以上考验或撤销处分的,不得派遣出国。
  5、凡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后分配工作的, 原则上不得派遣出国;但有专长,经过长期考验认为表现很好,又确为工作需要的,可以派遣出国。
  6、有经济问题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
  7、有重大政治历史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得派遣出国; 已经作了结论,有专长,表现很好,确为工作需要的,可以派遣出国。
  8、对假借对方负责费用,实为我方付费的团(组),坚决不能派出,违者要严肃处理。
  9、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不准再次出国。
  (二)业务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能够完成出国任务。
  1、领导人员。应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具有本行业的专业知识,能正确处理工作上和业务上的问题;出国执行任务确属工作需要,并掌握一定的外事工作政策。
  2、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较好的专业理论基础、 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同类专业的发展概况,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在本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回国后必须在与出国任务有关的岗位上工作。
  3、翻译人员。能够熟练地进行口译和笔译, 熟悉并初步掌握出国任务所涉及的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外事工作政策和有关知识,在翻译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专业技术人员的派遣,要严格遵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选派。
  (三)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选审报批
  (一)各单位、各部门于每年 9月底前,将下一年出国团(组)计划,包括出国人数、用汇来源额度、出访目的、国家、时间,上报市计委,编制临时出国人员用汇计划,报省批准纳入计划;将申请出国项目或同国外公司、厂家签订的协议、合同、培训、考察、访问等项目的计划和拟出国人员,分别报市政办、外事办、人事局、计委、安全局。
  (二)各单位按照出国计划和上级下达的出国任务,向市政府办、外事办、人事局报送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出国任务、出国时间、在外时间、外汇来源,拟出国人员名单等),并附上级批准出国文件或国外邀请函件、合同书。
  (三)各单位、各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干部、人事部门对拟出国人员进行审查。要查阅本人人事档案,找周围一道工作过的同志和领导个别征求意见,写出综合考核材料 (综合考核材料的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及简历,家庭政治历史状况,现实表现、“文革”和“动乱”中表现,本人业务技术水平,外语能力,本人的群众、领导关系和夫妻关系,组织考核意见)。然后由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按出国任务和出国人员条件, 根据人事、干部部门考核情况,研究确定出国人员,上报市人事局。
  (四)市人事局对各单位、各部门上报的出国人员进行复审 (其中涉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的,人事局转送市委组织部),与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人选。
  (五)凡属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等中级以上科技人员 (包括生产单位的业务骨干、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 申请出国出境探亲、访友、定居、自费留学,报市人事局同意后,公安机关再受理申请,依法审批。
  (六)人选确定后,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填写《初(再)次出国人员审查表》(处以下干部一式三份,市级以上干部一式六份)。 同时, 由外事办以市政府名义草拟出国团(组)请示,经外事办、人事局、计委会签后,交市政办审核。市政办在政策上统一把关,各单位、各部门需提供必要的资料,经市主管领导签批,形成市政府文件呈报省政府。出国请示的原件由市政办存档。
  (七)各单位、各部门出国团(组)材料齐全,复查合格后,由市人事局填写出国团(组)送审承办单位,报主管领导审批。
  (八)市里审批后,由各单位、各部门的人事、干部部门去省里呈办,不准出国人员本人办理。
  (九)省政府正式批复后,批复原件送市政办存档。
  三、出国教育
  (一)出国团(组)在出国前,出国全体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市外事办、人事局、安全局组织的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
  (二)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的涉外政策,不要轻易表态,随便许诺;不得滞留国外,超期不归;不得向外国人讨钱索物;不得去禁止去的地方参观,不得未经事先请示与外国人私自签署协议。出国人员必须注意国格、人格,维护祖国和民族尊严。在国外如遇到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国内或我驻外使馆请示报告;事先不请示和事后不报告,视为违反外事纪律。
  (三)出国团(组)人数在三人以上的,本团(组)要指定一名安全员,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出国人员执行外事纪律情况。
  四、其他
  (一)出国团(组)归国后,要把在外活动和完成任务情况,在外工作、学习、考察方面的收获或效益,以及出国人员遵守外事纪律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出国团(组)全体人员在归国后一周内向市政办、外事办、人事局、安全局、外汇管理局进行口头汇报并提交书面出国报告。否则,按违反外事纪律通报全市。
  (二)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业务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得借故出国。具体条件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发[1987]21号文)掌握。
  (三)组织领导
  凡是有出国任务的部门或单位,都要建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组织、人事、外事部门组成,负责本单位的出国人员选审、考核和报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由出国团(组)中的任何人办理出国审批手续;在上级部门批件下达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透露。
  (四)中、省直单位凡需省政府批准出国的,均按本规定办理。
  (五)本规定由大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1989年12月 1日起施行。以前所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均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