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乡村、集镇发放公(私)有房屋产权证照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乡村、集镇发放公(私)有房屋产权证照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乡村、集镇发放公(私)有房屋产权证照的通知
庆政发[1989]35号1989年11月27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1983]194 号)和省建委转发建设部《关于将县以下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划归我部乡建局管理的通知》(黑建乡[1987]6 号)要求,为了切实加强对公(私)有房产管理,对全市村镇范围内所有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发放公(私)有《房屋产权证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建委、各区建委、各乡镇建设管理部门是全市乡村、集镇房屋的管理机关。
二、从1990年 4月开始,对全市村镇公(私)有房屋实行产权登记。村镇公(私)有房屋的所有者要持产籍资料、建筑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或相应的证明、证件向当地乡镇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照。
三、房屋所有机转移或房屋结构改变者,要办理所有权转移,土地使用权过户或结构变动登记手续,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照。
四、新建、翻建、扩建的房屋,要持房屋所在地乡建部门批准的建筑许可证和土地部门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照。
五、购买的房屋要持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照。
六、继承、分割、受赠的房屋,要持房屋所有权证照,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照。
七、证件不合格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手续完备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照。
八、由各乡人民政府乡镇建设管理部门收取房屋产权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九、在本市的各国营农、牧、林场均按此通知执行。
十、此通知下达后,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均按此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