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开展打击偷税抗税活动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开展打击偷税抗税活动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开展打击偷税抗税活动的通知
庆政发[1989]37号1989年12月6日各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偷税抗税活动的通知》(黑政发[1989]16号)转发给你们,并与市政府的通知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偷税抗税活动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偷税、抗税行为活动,特做如下通知: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打击偷税抗税领导小组,确定一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认真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主动出击,不能等案上门,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大造声势,使之应纳税人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特别要有针对性地向不守法纳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做好宣传工作,提高他们守法纳税观念。
四、各区人民政府要在1989年12月1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领导,安排意见报市打击偷税抗税办公室。重大的偷税抗税案件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开展工作的综合情况,于1990年1月10日前报市打击偷税抗税办公室。
五、市政府为加强打击偷税、抗税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大庆市打击偷税抗税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汉民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邦智 市税务局局长
崔广仁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成 员:吴林市 工商局副局长
张喜才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秀花 市审计局副局长
程大猷 市监察局副局长
温荣华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刁兴文 中国人民银行大庆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税务局,张永江为主任,侯长久、吕克为副主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偷税抗税活动的通知
黑政发[1989]169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偷税、抗税是违法犯罪行为,也是社会经济领域中一种腐败丑恶现象,必须坚决予以惩治,以确保国家税收法规的贯彻执行,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偷税、抗税行为的活动,为此,特做如下通知: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的方针,以刑法、税法为有力武器,坚决打击严重的偷税、抗税违法行为,以严肃税收法纪,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干部和群众,在社会上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抗税可耻的新风尚。
二、打击偷税、抗税行为的重点,主要是:
(一)国营、集体纳税单位,偷税、抗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含一万元);(二)私营、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纳税个人偷税二千元(含二千元),抗税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三)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重大偷税行为;(四)偷税、抗税并以暴力伤害税务干部,冲击税务机关,妨碍执行公务的;(五)一贯偷税或抗税、屡教不改的;(六)组织、煽动、指使、唆使纳税人偷税、抗税,并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七) 税务人员与纳税单位或个人相互勾结偷税、抗税的。
三、这次打击偷税、抗税活动的基本方法
(一)各地要把这项工作同“两税”清理结合起来,同税收大检查结合起来,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偷税、抗税案件要严肃处理,特别是对大案要案要抓住不放,查处到底。
(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大造声势,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教育干部和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法令和政策规定,积极检举揭露偷税、抗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向纳税企业、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向法定代表人、主管财经工作的领导和财务人员,进行重点宣传,做好思想工作,尤其要启发动员有问题的,打消顾虑,主动申报、坦白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偷税、抗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法为准绳,根据《征管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加以惩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手续完备。凡是依法确认的偷税、抗税案件,必须按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支持、怂恿、唆使偷税、抗税者,必须给予经济处罚;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偷税、抗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案件,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查处,不得“以罚代刑”。
(四)各地要召开政策兑现大会,公开处理一批偷税、抗税案件,并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公开报道一批典型案件,以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鼓舞广大干部和群众,使纳税单位和个人增强依法纳税观念,推动打击偷税、抗税活动的深入开展。
四、几点要求
(一)各级领导必须清醒地认识偷税、抗税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对打击偷税、抗税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自觉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把它纳入议事日程,下定决心,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此项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税务局具体负责,省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级政府都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
(二)严格执行政策。打击偷税、抗税活动,一定要实事求是,做到有法必依、执行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划清偷税、抗税与漏税、欠税的界限,分清责任人员和非责任人员的界限。对那些偷税、抗税数额虽然较大,但能主动坦白交待,并积极补交税款、罚款,认错态度好的,应依法从轻处罚;对那些拒不投案坦白交待偷税、抗税问题并抗拒检查,态度恶劣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在惩治偷税、抗税违法行为的同时,要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经济单位的正当权益,促进生产的健康发展。对一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的好典型,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表彰。
(三)各级税务、银行、工商、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主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抓好这项工作。各单位已建立的税务检察室,要充分经挥其职能作用。
(四)针对这次打击偷税、抗税活动暴露出来的问题,各地要认真分析原因,找出差距,制定措施,堵塞漏洞,提高和改进征收管理质量。
(五)各行署、市要将打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和重大的偷税、抗税典型案件随时报告省税务局;并于明年1月22日前报告开展此项工作的全面综合情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89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