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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

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



  【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 1990年,大庆市两级人民法院继续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期限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审理了贪污、受贿、诈骗公共财物、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15件23人,判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不足5年有期徒刑11人,缓刑7人,定罪免处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8.8万元,促进了全市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