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例
重大案例
【重大案例】
(一)陈茂辉抢劫、强奸案
陈茂辉是大庆石油管理局钻井三公司三大队3002队工人。1990年 3月25日,陈犯与几个赌友在王洪伟家玩“麻将”时,发现王输钱后从一棕色密码箱中取钱,不由暗记心中。3 月27日晚 8时许,陈犯从赌友王东辉口中得知王洪伟不在家,只有其妹妹王××一人在家时,便产生抢劫、强奸之念。遂只身去王家敲开房门。王××开门后告诉陈犯:“我哥不在。”欲将陈犯拒之门外。陈犯声称:“我等你哥一会。”径自走进客厅,坐在沙发上看电视。十多分钟后,17岁的王××见陈犯仍不离去,不满地说:“我哥不在家,你还不走?”陈犯起身骂道:“小×崽子,你不想活了。”遂用手去搂王的脖子。王尖叫着欲挣脱,被陈犯左手捂嘴,右手掐脖子按倒在地,欲行强奸。王奋力反抗,将陈犯左手中指咬破。陈犯恼羞成怒,右手掐王的脖子,左手揪住王的头发往水泥地上猛撞,致使王头部、鼻子出血、昏迷。陈犯乘机拽下王的毛裤,解开自己的裤子,准备强奸,由于神情高度紧张。强奸未遂。此时,王从昏迷中醒来,大口喘气。陈犯见状,即从腰间掏出单刃尖刀,将王的上衣撩起,照其胸部连刺三刀,又在其阴部、小腹、脖子上连刺数刀,王当场气绝身亡。陈犯见王已死,即到东屋用尖刀撬开一棕色密码箱(内装现金1 100余元、国库券100元,电子计算器一个)和一个白色皮箱(内装各种衣物数件)。然后,用王家的床单将20寸彩电包好,又将西服、夹克衫、衬衣等数件衣物放入棕色密码箱内,遂左手抱着电视机,右手提上密码箱走出王家,乘出租车迅速逃离现场。次日中午,陈犯被公安机关抓获。
1990年 4月11日,大庆市中极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抢劫、强奸犯陈茂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犯服判。4月30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05号执行死刑命令,对抢劫、强奸犯陈茂辉验明正身,执行枪决。
(二)李宝森杀人、放火、盗窃案
李宝森系大庆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第三产业汽车修理厂工人。1989年12月28日晚 9时许,李犯在本单位值班室与更夫沈英华饮酒。11时许,本厂工人王占江、吴俊宝下夜班回来,李犯邀王、吴共饮。饮酒中.沈、吴二人因琐事口角并撕打起来,李犯将2人拉开,沈提出要离开大庆回家,李犯拽了两次没拽住,便让吴找来棕绳、电线各一根,将沈的胳膊、踝部捆住,推倒在床上,沈不服气。踹了李犯一脚。李犯怒气顿生,操起一根铁管,猛击沈颈部一下,将沈打倒在床上。李犯误认为沈已死亡,唯恐自己的杀人行为暴露出去,便产生杀死吴、王灭口之念。李犯假称去找单位领导,将吴骗至汽车修理间大门外,用铁管打死,又将王骗至上海牌轿车内,用汽车油门拉线将王勒昏。后发现沈、王并没死去,又用铁管猛击沈、王头、颈部,将二人打死。然后。撬开值班室铁柜,盗走各种打火机18只,公文夹一个(内装人民币 1 561元)。为销赃灭迹,李犯将厂房内撒满易燃物,点燃后逃离现场。烧毁厂房六间 (231平方米),致使车间内六台汽车部分报废,经济损失约20余万元。
李犯还于1988年12月13日晚在大庆运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车库内盗窃北京牌 121型客货两用车一台(价值16 250元)以1 000元价格卖掉.赃款全部挥霍。
1990年 1月11日,杀人、放火、盗窃犯李宝森被大庆市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4月4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杀人、放火、盗窃犯李宝森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同年4月30日遵照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将杀人、放火、盗窃犯李宝森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三)岳守成、高树坤、高树军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
岳守成系黑龙江省肇州县永胜乡解放村农民,1989年 1月19日,岳犯伙同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八厂二矿农民护井工高树坤、高树军在采油八厂二矿盗砍高压电缆线50米,致使该矿停电。51口油井停产42小时34 分,少产石油153吨,造成经济损失88 500余元。
岳犯还于1986年12月至1989年 1月间伙同高树坤、高树军先后单独、分别合伙在大庆采油八厂二矿、安达市、肇州县等地盗窃8起,盗得电动机、电线、生猪等物品。总价值1 300余元。
岳守成、高树坤、高树军作案后,分别被肇州县公安局、大庆市大同区公安分局抓获。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 7月31日依法判处岳守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高树坤破坏电力设备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高树军破坏电力设备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0年 9月25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将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犯岳守成、高树坤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