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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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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况】 1990年,税收工作紧紧围绕正确贯彻税收政策,整顿税收秩序,加强征收管理进行,超额完成了各项税收任务。全年,省下达工商税收计划指标 344 000万元,实际征收完成347 352.6万元,完成计划的100.97%,超收 3 352.6万元;国营企业所得税计划指标11 260万元,实际征收完成11 340万元,完成计划的 100.71%,超收80万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实际征收完成11 576万元,其中市级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计划指标 1 092万元,实际征收完成1 106万元,完成计划的101.28%,超收14万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实际征收完成7 474万元,其中市级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计划指标611万元,实际征收完成682万元,完成计划的111.62%,超收71万元。四项税收计划指标全部超额完成。另外,征收教育费附加 2 418万元,粮食经营补偿费177万元。酒专项收入5万元,总计为国家收入380 342.6万元。其中:上解中央财政145 834.3万元,占38.34%;上解省财政212 406.9万元,占55.85%;市财政22 101.4万元,占5.81%。
  【税务系统实行归口领导】 按照1989年国家劳动人事部 9号文件,经省、市决定,税务系统实行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经费开支”四统一的归口领导。市税务局的正副局长由省税务局负责考核任免,正局长不再经当地人大批准任免。市税务局正副科长、分局正副局长由市税务局考核任免。为适应工作需要,经过市委批准,市税务局于1990年 4月20日成立了党委。
  【深化征管改革】 在前两年税收征管改革的基础上,1990年根据国家税务局和省税务局的要求,结合大庆市实际情况,确定:以法制税为主题,对纳税人施以纳税申报,定期检查等多方位严密监控;在税务内部实行了以征、管、查相分离的征管模式,征管工作形成了较强的制约机制。建立起了实用、严密、科学的征管体系。
  【加强征收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经省编委、人事厅、税务局批准,1990年12月成立了税务石油驻厂组和石化驻厂组,直接管理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石油化工总厂、林源炼油厂、省石油化工厂、大庆新华电厂的统一纳税工作。在萨尔图、龙凤、让胡路、红岗、大同五个区税务分局各成立了 1个税务治安派出所,共配备干警16人。治安派出所和驻厂组成立,维护了农贸、轻工市场的税收秩序,加强了五大税源的征收管理,确保了税收任务的完成。
  【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生产】 1990年,市税务工作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贯彻省委“五十条”和减税、免税、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各项规定,为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石油化工总厂、林源炼油厂和腈纶毛毯厂四户企业以产品税、增值税还贷款50 252万元;为19户市级国营、集体企业以所得税前还贷款 5 129万元;给91户市级纳税有困难的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建筑税和地方各税 1 092万元。这些措施的实行,促进了企业的生产和流通,为缓解工业生产滑坡和市场疲软,为石油稳产、发展石油化工,为发展地方工业和替代产业起到了促进作用。
                   税收完成情况
                                  单位:万元